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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对进步的追求应当以积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人类的生活状况不应遭致破坏。自由平等权的生成,只是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而不是要毁坏物质生活的基本秩序。从财产权时间性所表现出来的继承逻辑不难看出,财产权实质上是为人们再造社会结构与功能提供针对于个人的物质保障。财产权对永恒性的追求就是其保障功能的体现。在早期的历史中,人类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这类财产也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基于此的财产权的永恒性追求就是在为个人提供长久的保障。到了近现代,人类的财产则是以动产为主,财产主要是用来交易,进而出现了对于限定时间的要求;而财产的保障功能逐渐由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来承担。


  

  由于财产权对个人的保障功能逐渐被剥离,财产权的时间性更加凸显。财产权的即时性追求与自由平等权的永恒性追求,构成了现代这样一个充满活力的动态社会的权利体系的时间性特征。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不仅体现于人们对财产权的改造,而且更主要地体现于自由平等权的不断扩展和深入。肤色、种族、性别和年龄这些传统的权利分配标准遭到彻底抛弃已是一个显见不争的事实,而反向歧视理论的出现表明了对这种社会再造活动本身的反思。自由平等权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将人类对进步的追求逐渐转化为现实。


  

  五、结语


  

  权利的时间性,囊括的乃是权利根源于过去、呈现于现在和指涉于将来的逻辑路径。正如过去、现在和将来之间不可逆的顺序一样,权利本身的构造和运行也必须遵循这样的顺序。人不可能脱离现在,而返回过去或提前进入将来。换言之,人是无法进行逆向或者顺向时间旅行的。人的这一时间状态表明,只被人持有并且完全基于人性的权利,也是无法进行逆向或者顺向时间旅行的。过去作为权利的根源,与现在作为权利的呈现之间并不能进行横向的比较,即我们不能用追忆过去的方式来证明权利的现在较之于过去优越或进步。同样,将来作为权利的指涉,与现在作为权利的呈现之间也不能进行横向的比较,即我们不能用展望将来的方式来证明权利的现在趋向于将来的潜能或必然。权利时间性中的三维是自然并不可逆地展开的,它们之间注定无法横向比较。因此,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如果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不断进步,那么,将来优越于现在,而后者优越于过去,则是不需要证明的。


  

  近代以来的社会进步,得益于人类法律体系对于权利时间性的不自觉遵守。这种不自觉源于人、权利观念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于时间的无以逃脱。因此,讨论权利的时间性似乎不具有明显或积极的意义。但是,对权利时间性自然逻辑的不自觉或刻意违反,却可能会对权利体系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人类的权利体系是依附于人类自身需要与发展的。权利的设定、改造和演进应该以人性为根基。从时间性的原初面貌来看,财产权是以继承过去并指涉将来的方式生成的,而自由平等权则是以反叛过去并指涉将来的方式生成的;从时间性的演进来看,财产权从对永恒性的追求转向了对即时性的追求,而自由平等权则以不可逆的方式坚持着其对永恒性的追求。


  

  权利时间性的分野是与不同类型的权利之于人自身的功能相关的。财产权的功能在于为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它必须以继承的方式贯通时间三维,会呈现出守旧特征;自由平等权的功能则在于为人类的进步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给,它应该反叛过去、反思现在并面向未来,会呈现出开放的特征。但是,这两类权利并非截然对立的。长期来看,财产权会对自由平等权表现出依附性。权利体系的这种变化能否符合人类的目的,则有待于认真审视权利的功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着财产权的功能,使其由过去的以直接满足自我生存为主旨,转变到了现在的以直接满足他人需要为必须。财产权中的涉他性特征更加凸出。在世界范围内,福利国家模式的尝试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普及,就是对财产权功能变化的积极回应。


  

  权利体系与权利功能的变迁,以及针对于此的积极回应,会带来人类自身的超越性。人类的自主性和主体意识在增强,进而人类理想的社会状态变得更加可欲。在这一进程中,人类有必要重新审视权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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