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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人类权利时间性方面的永恒化倾向,在近代以前绝对地统摄着权利哲学。自启蒙时代以降,永恒化倾向逐渐被突破。启蒙时代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时代。从这一时期开始,人类至少在下述三个方面发生了转变:从时间观看,循环时间观的支配地位逐渐被线性时间观所取代{19};从生产方式看,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被工业生产方式所超越;从社会结构类型看,静态社会开始了向动态社会的过渡。不容忽视的是,循环时间观、农业生产方式和动态社会是相互契合的,并且都存在着对永恒性的坚持,而线性时间观、工业生产方式和静态社会之间的共识则在于即时性。也就是说,启蒙时代破除的是永恒性,倡导的是即时性。


  

  即时性的倾向主要映射于财产权领域。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基本上依靠农业。农业的收入回报是比较低的,在供其所有者消耗之外,很少会有剩余以供交换。在农业生产方式下,财产的主要功能是维持人的基本生存。但是,近代以来的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方式转变,使得产品会有更多剩余,生产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他人需求。财产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实现其价值,而市场价格是随时间而波动的。因此,对于时间的选择就变成了一种必须,财产权价值的实现总是基于特定的时间段或时间点。


  

  在新型财产权的构造中,即时性的特征更加明显。智力财产权是自近代以来才逐渐兴起和繁盛的,并在现代社会中变成了极为重要的权利类型。智力财产权是一种通过时间定义的权利,它自诞生之初就脱离不了时间的规定性。专利权总是在20年左右的时间段内有效;这一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利益最大化。鉴于这类权利只有在满足了他人的需要之后才有可能最终有利于其权利人,时间构成了沟通权利人与他人的要素。亘古以来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一法律精神,已经被“脱离时间的权利非权利”所取代。


  

  财产权领域即时化倾向的表现就是,权利是通过限定时间的方式来达成的。这背后隐喻的是近代以来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时间已经变成了资源,而且是平等地分配给个人的资源。人们已经在财产和时间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财产必须与时间在价值上进行合理匹配。诸如票据权之类的财产权自诞生时起,就被设定了有效的运行时域或明确的失效时日。


  

  对权利进行限时要求精确的数字出现。但是“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4}548因此,权利限时所采用的数字,最初往往是根据特定的情形,以武断或感官的方式拟定的。至于这一数字是否合理,则有待于人们对已经拟定的数字进行有效性分析后再予以修正。[2]


  

  至于自由平等权,无论是在现代的权利体系内,还是在其之前亘古不变的以自然界为摹本的权利体系内,都具有永恒性追求。可以说,启蒙时代人类时间方面的即时化倾向并没有映射到自由平等权领域。


  

  财产权从对永恒性的追求向通过时间予以限制的过渡,和自由平等权对于永恒性的坚持,是近代以来权利时间性的演进格局。从本质上来讲,这种演进受制于人类的两个活动:对时间的除魅和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


  

  人类对时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也是一个由循环时间观向线性时间观转变的过程。循环时间观是通过现象世界来阐释时间的,它追求的是整体性与永恒性。近代以前,受循环时间观的影响,人们总是认为时间充满了神秘感。到了近代,随着物理学、天文学和生物学的发展和宗教改革的进行,人们逐渐接近了本质时间。计时方法与工具变得统一和精准。时间被彻底除魅了,它不再属于神灵,而成了人自身的资源。时间是一种数量最稀缺和分布最均匀的资源;对它的开发和利用必然要求再造传统社会。


  

  对传统社会的再造不是要去否定过去的一切,而是要用批判的方式否弃不符现代性要求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传统社会的再造就是对其结构及功能的再造。传统社会是以家族、血缘和身份等为依据进行权利分配的,是一个凝滞的甚至会有循环特征的静态社会。人类追求进步的理想要求突破这一状态,继而开启一个更加符合人性的新社会。这一开启运动,必须依赖于更多人的参与。一方面,只有人才知悉自身的欲求,而且人也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更大数量的不受外部强力干涉的人的参与,才能使得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经验发挥效用。因此,为所有人赋权—终结奴役制度,并且将权利进行平均分配变成了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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