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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谈到权利,我们总是意指,一个人的权利在现在是有所呈现的。也就是说,权利必须是现实的,它不但要被它的持有者感知,而且也要被外在的法律体系所承认。权利作为一种现在呈现,必然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可以被司法体系所支持的。从“过去一现在”的维度来看,权利在过去并不是按照它现时的面貌或状态而存在的,尽管它必然具有存在的形式;从“现在一将来”的维度来看,权利必然要在将来某个时间自然终结或被人为消解,而且其将来变化的最大可能是蕴含于现在的。


  

  作为现在呈现的权利,既可以在过去寻找到根源,也可以在未来实现价值。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中,总是包含着过去、现在与将来这样一个时间绵延的完整序列。如果我们看到的权利仅仅是孤立的现在呈现,例如纯粹的文本表达抑或单方的自我感知,而在过去或将来寻找不到相关的踪迹,那么,该权利只会是一种虚假表象。


  

  二、权利的过去—现在


  

  休谟对权利的阐释就是从时间性这一角度展开的{4}。虽然他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述,但是却开启了基本的思路。他所说的“权利在现在是清楚而确定的”,正是权利的现在呈现。权利的现在呈现,并不意味着权利在此之前就决然不存,而意在表明,它是过去某种事实或状态的结果。也就是说,权利在被法律或者判决确立并被它的持有者感知以前就有所展露了。任何类型的权利,都不是人的刻意创造,而是源于过去的。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现在之所以为现在,其原因在于现在与过去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正是基于这一状况,“大部分的社会都把过去作为现在的典范,但对过去的这种虔敬中也存在着罅隙,由此,改变与创新才有机会出现。”{5}在我们对待过去的态度中往往包含着继承与反叛这两个层面。权利的现在呈现就是法律在对过去的事实或状态进行继承与反叛的双重变奏中形成的。基于此,人类共同珍视的既有权利才得以保存,人类普遍期待的新型权利才得以创设。


  

  在人类的权利体系中,财产权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只有在持有财产的时候,人才可能变得独立和理性,也才可能享有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从古代法律中的“无财产即无人格”原则,到现代法律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我们均可看到财产权在人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哈耶克所言:“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6}


  

  财产权形成的前提在于,“我们假定有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中‘我的和你的’原来就是共有的(就像一种原始共享财产的状态)。”{7}。这一假定预示着,财产权的个人持有是以人类的共同持有为预设的。财产权的共同持有是抽象的,其目的在于限定人是持有权利的惟一合法主体;而个人持有才是具体的。


  

  那么,个人如何才能获得具体的财产权呢?应该说,这与人类长久以来的习俗密切相关。财产权最初是习俗的产物,司法与立法不过是在数千年里对它作了发展而已{6}36。习俗背后隐含的是人们对于某人长期稳定占有特定财产合法性的共识,以及对其拘束力的接受。在休谟看来,只有稳定的占有才能让人们形成财产权的观念{4}530。


  

  财产权的现在呈现,就是法律对作为过去的占有事实或状态的继承。物质领域的不断进步与人类受益于此的经历,激励着人们主要以继承的方式来看待财产权的过去。在财产权问题上,人类珍视现在,不愿回到过去,但是却对过去充满感恩。


  

  人类对财产权所持有的这种态度根植于人的正常心理。它确保了个人的物质生存状况不会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而趋于不利,也为我们解释下述现象提供了启示:为什么贫富悬殊的社会更容易发生革命动荡,而财富分布相对均匀的社会更容易实现长期稳定?在前一类型的社会(同时这个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少数人持有巨额财富,而多数人则几无所有的社会)里,占人口多数的赤贫者更倾向于革命。对他们来说,革命几乎没有成本,收益却十分巨大。在后一类型的社会里,人人都现实地占有着相差不多的财产,他们更愿意稳定地占有目前的财产。对他们来说,革命总是收益太小而代价颇大,而维持现有的财产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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