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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权利的时间性


熊赖虎


【摘要】人的时间性决定了权利的时间性。权利是呈现于现在、根源于过去并指涉于将来的。作为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存在着差异。财产权立基于对过去事实或状态的继承,并以连贯的方式指涉于将来。自由平等权则立基于对过去社会秩序的反叛,并永恒地指涉于将来。近代以来,财产权的永恒性特征逐渐被突破,而其通过时间获得定义的特征更加明显。财产权的这种变化源于其功能的变化与改造。自由平等权不可逆地将来指向,为人类一切权利的衍生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原则。权利的时间性说明,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承认,而不是人的刻意创设
【关键词】权利;时间性;继承;反叛;法律承认
【全文】
  

  一、引言


  

  有这样一个故事,其主人公是死神和萨西格。后者欠死神的债,必须偿还给对方一头小牛。一天,死神来了,并规定那头偿还的小牛既不能是公的,也不能是母的。在这个无法实现的条件面前,萨西格茫然不知所措。但他的儿子尼戈玛想出了一个应对办法:“告诉他,你已经找到了他所要的小牛,但为了得到这头小牛,他必须在白天与黑夜之间到来。白天星星是不可见的,而夜晚星星是可见的,让他在星星可见和不可见的时刻到来。”{1}


  

  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头既不为公也不为母的小牛。也就是说,萨西格注定无法清偿死神的债务,他随时会面临死神的威胁。尼戈玛通过自己的智慧化解了父亲面临的威胁—他向死神提出了索债的时间要求:既不能在白天也不能在黑夜。常识也告诉我们,死神不可能在任何自然的时间得到他所要的“小牛”,他的债权注定无法实现。这个故事尽管是虚构的,但却使我们不得不意识到:权利存在于具体的时间之中,是依附于时间的。


  

  权利的这种属性源于人自身。作为惟一可以合法持有权利的主体和惟一可以意识到自身生命限度的生物{2},人对权利的持有必然是一种在时间中的持有。权利的有无,总是与人的出生、成年或死亡等一系列事件相关;权利的状态,总是与人所处的年龄阶段相关;权利的实现,也总是与人对恰当时机的选择相关。权利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人的生命周期律与人对时间的价值判断。


  

  如果权利指向的是财产,那么,它是依附于时间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是时间中的存在。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倾向于作出这样的预设:不动产是永恒的存在,动产是即时的存在。但实际情况却是,几乎所有类型的财产都会随着时间的绵延而呈现出变化。例如,土地价格会表现出长期增长的趋势,农产品价格会随季节而波动;可以看到的是,理智的权利人总是会选择在价格最高的时间出售财产。这类权利的生成、冲突、实现或消解,必然会在时间的绵延中呈现出规律。


  

  如果权利指向的是他人,那么,它是更加依附于时间的。在这类权利的构造中,总是包含着“自身”与“他者”这样的双方主体;他们都是时间中的存在,并且都对时间具有主动性。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协作,这种协作要求双方共同的时间在场状态,即耦合的时间在场状态。双方在生理年龄、知识类型和信息获取速度方面的差异,都会以某种方式渗透到权利实现的协作中。时间以更加复杂与多元的方式塑造着这类权利。


  

  权利持有者及其所指对象展露的权利对时间的依附性可以理解为:其一,权利是在时间的绵延中被持有和存续的,是依时而在的;其二,权利是在具体时间点上被实现和终结的,是择时而行的。这说明,权利具有时间性。权利具有时间性意味,只有将权利置放于过去、现在与将来这时间的三维中,我们才能获知其真谛。


  

  谈到时间三维,我们自然会面临这样一个悖论:过去不再存在,将来尚不存在,至于瞬间的现在,众所周知,它根本就不存在,因而,时间是不存在的{3}。如果将时间三维孤立起来,时间就会消失。然而,如果将它们看成一个整体,就等于没有看到它们的差异,时间也就无意义。因此,必须采取一种既不孤立又不消弭差异的进路去看待时间的三维。鉴于过去、现在和将来之间的不可逆顺序,和现在所处的特殊位置,将“过去一现在”和“现在一将来”作为分析的进路是比较合适的。这一进路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出发去展开时间性的探索。现在就是一种时间上的在场。只有在场了,才能以退场的方式了解作为曾是现在的过去和将是现在的将来,也才能看到时间三维的连贯秩序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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