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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控制视野中的刑事诉讼监督

  

  从以上犯罪控制的视角看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我们得出了一个并不乐观的结论。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个结论及其影响,我们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继续讨论。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曾描述过刑事司法体系的两种相互竞争的模型:犯罪控制模型和程序正义模型。犯罪控制模型的基本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制造出相当高的逮捕率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4](P34)其前提假定是犯罪嫌疑人都是有罪的,其目的是尽可能防止罪犯逃脱法网,其逻辑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相反,按照程序正义模型,在任何事件中,“刑事司法系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这些错误的伤害,在更通常意义上说,要限制政府任意滥用法律系统的能力”。[5](P543)其前提是无罪推定和人道原则,其目的是防范司法不公和错判,其逻辑是“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两种模型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有学者甚至将二者予以对立化:“我们想要的犯罪控制越多,我们所能拥有的法定秩序就越少;我们想要的法定秩序越多,我们可期待的犯罪控制就越少”。[5](P543)


  

  事实真的如此吗?根据法学史的观察,往往在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的时候,民意主导重刑威慑,呼吁“对犯罪强硬”,这时候占据主导地位的刑事诉讼模型即是犯罪控制模型。但是一旦有错案、司法腐败或类似事情发生,民众担忧司法不公的时候,占据主导地位的则往往是程序正义模型。犯罪控制模型的优点在于刑事诉讼效率高,缺点在于忽视或轻视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相反,程序正义模型的优点在于保障人权,缺点在于犯罪控制的效率不佳。二者各有利弊,仅执一端的选择显然不明智。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在宏观犯罪控制层面上,犯罪控制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应在何种意义上达到何种平衡?刘广三教授认为:“打击犯罪本身并不会引起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只有超出犯罪控制范围的过度打击才会导致人权保障的弱化以及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同理,人权保障本身也不会引起打击犯罪方面的问题,只有超出犯罪控制范围的过度保障才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同样也会带来其他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6]可见,无论是犯罪控制还是程序保障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而如何把握这个“度”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也不能无限制地偏向某一方面。应该看到,虽然两种模型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在具体问题上却也并非总是针锋相对。例如在假释制度问题上,两种模型都持反对的立场:程序正义模型呼吁一种更为固定的短期刑罚,犯罪控制模型则呼吁一种更为固定的长期刑罚。程序正义模型认为,假释制度使得罪犯的刑期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况,表面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恩惠,事实上增加了对犯罪人被控制的时间。犯罪控制模型则认为,假释制度是一种冒险,是刑罚的不当中断。笔者认为,两种模型分别从不同角度指出假释制度的缺陷,如果本着衡平犯罪控制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目标去修正假释制度,寻找二者结合的最佳角“度”,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兼顾社会、被害人与犯罪人等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司法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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