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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高铭暄;陈璐


【摘要】我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按照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模式,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深与民主宪政意识的日益觉醒,该治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国际社会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表现特点、惩治与预防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职务犯罪综合治理模式的具体完善建议,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
【关键词】职务犯罪;惩治;预防
【全文】
  

  当前,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给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近年来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职务犯罪不但亵渎国家公务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且影响国家政治声誉、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的建设进程,因而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不仅是刑事法律在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方面的应有任务,而且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职务犯罪还存在着预防立法滞后以及重刑事惩罚、轻社会预防等方面的缺陷,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传统的以刑事惩治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厘清职务犯罪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法治状况以及社会控制状况,并提出了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综合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我国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表现特点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一个类罪概念,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国内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概念不统一的直接结果就是界定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有所不同。[1]我们认为,之所以把若干罪名合在一起统称为职务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这是职务犯罪对身份的要求;第二,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主体主观罪过的要求;第三,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责所赋予的权力实施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的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第四,这种行为必须亵渎了国家公权力的清正廉明或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侵害的客体的要求。这些罪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使得我们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类罪进行综合分析,澄明利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与防范措施,这是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需要,也是刑法在国家政权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的体现。基于此,我们可以将职务犯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其外延集中表现为两大类犯罪。


  

  第一,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职务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8种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贪污贿赂罪中的其他罪名,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单位行贿罪,由于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因此不是职务犯罪。


  

  第二,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职务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6种渎职犯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徇私枉法罪(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商检失职罪(第412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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