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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治理海盗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特别法庭审理海盗罪


  

  2002年7月1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和灭绝种族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海盗罪不在其中。另外,包括1816(2008)号决议在内的历次联合国安理会会议都未曾就海盗犯罪直接审理问题作出决定。[3]从而造成抓住海盗无法交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尴尬,除非本国法律允许把海盗嫌疑人带回本国起诉和审判,否则就只能一遍又一遍上演“捉放曹”,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历史是一面镜子,或许从历史的角度可以寻找出弥补国际刑事法庭对海盗罪审理缺失的办法。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前苏联在英国伦敦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依据该协定建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12月,依据《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胡城军博士在《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一书中指出,国际军事法庭的“权威来自国际法所接受的管辖原则,”“盟国依赖于普遍管辖原则对战犯进行审判。”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普遍管辖制度最早应用于惩治海盗,延伸至战争罪。胡城军博士对海盗罪和战争罪的相似性作出了比较,认为两罪在犯罪方式--暴力和掠夺、侵害对象--世界各地人们、犯罪属性--国际犯罪、犯罪禁止和惩治--所在地都不容易做到,进而阐述了海盗罪和战争罪同适于普遍管辖原则的合理性。[4]既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依据普遍管辖原则成立了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审判,那么,在海盗猖獗的今天用类同推理的方法或许得出这样的建议:建立审判海盗罪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海盗罪。


  

  值得说明的是,据报道,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4月11日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会议,会上一致通过了俄罗斯等国提出的一份旨在加强打击海盗行为的决议草案,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这是朝着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机制,以确保可信、可靠地解决海盗问题迈出的第一步。


  

  (二)加强国际间的执法合作


  

  海盗活动威胁全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打击的对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制止海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海盗常常在异国海域作案逃窜到他国海域藏匿;同时,海盗出没的区域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沿海国家;海盗作案的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使更多的国家站出来,履行国际法义务,捍卫海上秩序,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国际社会很有必要在治理海盗问题上展开有效的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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