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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治理海盗问题的法律对策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对海盗罪缺少明确的惩罚标准与程序性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世界公认的严重破坏公海秩序、危害海上运输安全和发展的海盗罪做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构成海盗罪的各种犯罪行为,该公约第101、102条规定“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另一船舶、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非法暴力、扣留、掠夺行为”;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该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第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对海盗罪的管辖权问题,该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飞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飞机上财物”;第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稽查海盗时的注意事项,该公约第106、107条规定,“由于发生海咨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识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如果扣押涉有海盗行为嫌疑的船舶或飞机并无足够的理由,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的国家负担因扣押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如何打击海盗和其他海上犯罪都没有作出规定,只是相应规定了几项引渡条款。


  

  《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一次明确将危害海上航行安全行为确定为国际犯罪行为,并把历史上有关海盗的习惯法纳入,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危害航海安全的罪行及其相关的管辖与处罚问题,成为专门惩治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犯罪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仍存在着不足,惩治危害海上安全罪的国际司法合作缺乏具体措施和有效程序,像海盗这样严重影响航运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要有明确、统一的惩罚标准,以达到法律应有的震慑力。


  

  四、惩治海盗的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


  

  从执法角度看,惩治海盗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机制的法律保障,并依法建立治理海盗的国际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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