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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治理海盗问题的法律对策

  

  其次,收效甚微,困难重重。一是由于护航军舰数量不足,打击不力。海盗出没的海域越来越大,已经超过100万平方海里,这对参加打击海盗的海军舰艇或执法船只快速赶赴现场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况且,海盗船攻击目标船持续的时间往往很短暂,就更增加了护航军舰及时营救的困难。美国军方认为,要对亚丁湾海盗活动进行全面控制,至少需要50艘以上军舰,目前军舰数量远远达不到要求,因而无法全面遏制海盗袭击事件的发生。二是由于商船不能配备火力。因为《海商法》属于私法,它无法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民用船舶配备火力的权利。根据张远煌教授“罪前情景”这一概念,由于商船不配备火力,对海盗没有威慑力,就激发了犯罪动机和促成犯罪行为的实施。[1]同时,随着船舶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现今船舶配员比20年前减少了近一半。由于船员少,在反击海盗中,面对穷凶极恶,武装到牙齿的海盗,从人力角度看更加处于劣势。三是由于国际犯罪势力的支持。目前有中国、俄罗斯、英国、印度等大约30个国家的海军采取行动打击海盗,结果海盗越打越大,越打越猖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海盗受到了资金雄厚的国际犯罪势力的支持。2010年,索马里海盗已经索取了总额高达6千万美金的赎金,但海盗仅得到其中的15%,其余为国际犯罪网络集团所得。美国奥巴马政府打击海盗协调官员表示打击索马里海盗比打阿富汗还要难。


  

  再次,立法缺失,执法低效。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反海盗法律包括反海盗国际法和反海盗国内法。反海盗国际法由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构成。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年颁布的四项决议(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是国际反海盗活动所依赖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文件存在着对海盗的界定模糊、对海盗的制裁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对海盗的审判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等缺陷。反海盗国内法由各国国内立法组成,但国内法普遍存在着与国际立法不衔接及国内法中缺少相关规定的不足。如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规定海盗罪。二是国际反海盗机制联动效率低。打击海盗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国际合作仍存在着一些障碍。有的国家不愿意承认自己国家的海盗问题比较严重,担心影响自己国家的形象;也有一些国家担心国际合作会损害其主权;更有一些相邻的沿海国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主权和海洋资源争议,因此,这部分国家不愿接受以反海盗为目标的国际援助,仍然以自己的方式和战略意图打击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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