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法制完善的关键看,对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危害和演变规律认识到位,是完善立法、推进司法的重要观念和事实基础
一方面,美国社会各界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现实危害性的认识到位,为制定和适用富有针对性的特别反击措施提供了观念基础。美国学界和官方在确认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犯罪形式的前提下,有关其特殊危害性的如下认识,相对于我们惯常的抽象表述,应该说是更为深刻:一方面,那些控制犯罪组织的人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财富和权力:他们鼓动穷困的人去冒险投机,诱惑那些迷茫的人通过毒品自毁,敲诈那些诚实、勤劳的商人,向处于经济困境的人收取高利贷,伤害或者杀害那些敢于反对他们的人,贿赂那些决心捣毁其组织的人;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致力于破坏的不仅是美国的现行制度,而且是正当和正直这些民主社会所认可和珍视的核心价值。当有组织犯罪的头目和他们的支持者公然和不断违背法律,逍遥自在地从事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遵循的是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唾弃的异端信条:政府是可以收买的,违法是获得财富的途径,诚实与道德只是为傻瓜设立的陷阱和圈套。[13]正是由于有对有组织犯罪特殊社会危害的本质和由此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全面认识作观念指导,在反有组织犯罪的政策和手段上,才有不遗余力地强力推进有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的持续努力。
相比之下,如果说对于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有组织犯罪严峻形势,政法高层当下“尚处于活跃期”的判断是基本到位的,[14]而对有组织犯罪自身具有的特殊危害性及其现实危害的深度与广度的认识,则还不够到位。而这种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到对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艰巨性与长期性的认识,而且也将直接制约刑事政策上确定对其采取特别的查缉和惩罚措施必要性的考量。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危害的基本特征不仅在于其综合性的社会危害甚烈,而且也最难以按照常规方法进行有效查处和追诉。而在我国,现阶段这种犯罪形式又与腐败犯罪、洗钱犯罪、渎职犯罪等日益形成合流之势,更增添了其破坏能量及其对社会总体犯罪的助推力。但在刑事政策观念上,我们只是将有组织犯罪视为目前需要重点治理的众多严重犯罪之一,对其所具有的不同于个体或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及其需要采取特别对策予以强力反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显欠缺深刻的理性认识。这种在对策观念上抹杀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巨大综合社会危害而混同于严重个人犯罪的概念化认识倾向,从当下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和贯彻中,也可以很清楚地体会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