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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演变及借鉴启示

  

  其次是作为最新的理论发展,近来有美国学者提出了“有组织犯罪统一体”(Organized Crime Continuum)这一全新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之下,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统一的犯罪形态被细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为成熟的有组织犯罪,如黑手党型犯罪集团;第二层次为欠缺某些典型特征的半成熟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次即街头团伙和其他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有组织犯罪。[7]这种将有组织犯罪区分为成熟的高级形态、半成熟的中级形态以及尚未成熟的低级形态的主张,反映了有组织犯罪具有由低级形态不断向高级形态发展的自主趋势,也基本符合实践中有组织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实际状况,体现了学界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认识已彻底摆脱了有关有组织犯罪的任何预设模式而更趋于理性和务实。


  

  最后是知识界继续对狭隘的有组织犯罪观念进行彻底的清算。其中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深刻揭示了狭义观念对现实反有组织犯罪的巨大危害。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任何模式化的概念,都将对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作为一种权力结构的黑手党,它完全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有组织犯罪,虽然黑手党毫无疑问是有组织犯罪中的一种,但决不是唯一的一种。[8]“如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意识到,将美国的有组织犯罪理解为一个能有序地控制所有非法行业的全国性犯罪集团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错误认识。因为它忽视了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多样性以及有组织犯罪具有从低级向高级快速演变的内趋力。”[9]


  

  综上可见,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上,从最初的意大利黑手党集团在美国的延伸,到从事多种非法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和纪律化的犯罪集团,再到新近“有组织犯罪统一体”概念的提出,历经半个世纪的演变,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被抛弃,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最终得以确立。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治进程,也正是沿着这种观念的演变轨迹,经历了自己的曲折发展历程。


  

  二、美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从犯罪概念上说,尽早确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是构筑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是从美国的经验教训中获得的最具前提性价值、同时也是对我国最具现实针对性的启示。


  

  有组织犯罪观念上的落后,对于理论发展和实践进步的制约是根本性的。在这方面,美国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可以说,对有组织犯罪的性质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偏见和对其形成与演变规律的无认识,是导致美国在反击有组织犯罪方面长时期无所作为或难有作为被动局面的首要原因。由于早期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国外阴谋理论”和狭隘的意大利裔犯罪集团的误导,很长时期内人们在街头团伙等新型有组织犯罪与黑手党这一传统有组织犯罪之间人为地划出了一道鸿沟,使立法滞后和执法被动,不仅难以适应打击非传统型有组织犯罪的需要,而且还助长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10]从1950年凯弗维尔特别委员会开启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治进程,经由1967年卡曾巴赫委员会对打击不力原因的诊断直至1983年考夫曼委员会对有组织犯罪真相的揭示,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挫折,最终才在主流观念上才得以确立富有理性特征的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并由此打开了美国抗制有组织犯罪的新局面。在究竟应当如何看待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和低级形态的关系问题上,RICO的起草人罗伯特·布莱基(G. Robert Blakey)的观点是符合符合有组织犯罪演变规律的:黑手党本身就是由结构比较简单的犯罪团伙演变而成;如果立法过于僵化、制裁介入过于迟缓,犯罪团伙就可以逐步演变为黑手党。[11]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普遍运用RICO打击昔日似乎与有组织犯罪不粘边的街头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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