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末:过渡性概念
这一时期美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主流概念开始从狭义向广义发展,但仍保留了上述狭义观念的浓厚印记,尚处于由狭义概念向广义概念的过渡阶段,故笔者称之为过渡性概念或中间概念。
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以黑手党为代表的“传统型”有组织犯罪在继续发展的同时,摩托车团伙、街头团伙等其它“非传统型”有组织犯罪开始发展壮大,有组织犯罪日渐形成了多样化态势。[4]有组织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催生了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萌芽。
从立法上看,1968年制定的《公共汽车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 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treets Act of1968),是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成文法律,也是唯一一部对有组织犯罪有较明确界定的法律。该法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高度组织化和纪律化的犯罪集团所属成员实施的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卖淫、放高利贷、贩毒、敲诈勒索以及其他集团成员所实施的非法活动。不难看出,这一概念较之先前将有组织犯罪仅仅理解为一种意大利黑手党意义上的犯罪组织,对有组组织犯罪的理解已开始趋于宽泛。
从执法中看,1970年美国总检察长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全国犯罪集团成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这些成员的共谋和共犯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但多数地方检察官都拒绝接受这一传统狭义概念的翻版定义,认为它未能充分描述和界定有组织犯罪,不利于很好地完成控诉职责。由此导致了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联邦政府及各州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人员在有组织犯罪的理解上出现严重分歧;最狭义的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仅仅是指黑手党,而最广义的观点又认为还包括任何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5]
(三)20世纪80年代至今:广义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是美国社会主流在观念上确立了关于有组织犯罪变化性与多样性的认识。动态变化性和结构多样性,是当下国际范围内有组织犯罪发展演变的重要特点与基本趋势。这预示着在国际化和信息时代,不仅有犯罪组织从初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梯级演进速度在加快,而且有组织犯罪具有了比先前任何时候都更强的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调整其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的意识与能力。为此,立法和司法也应根据其变化趋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这正如有美国学者指出的那样,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有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有组织犯罪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之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与黑社会形态相联系的犯罪,演变为21世纪初的形式多样的犯罪集团的全景式样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