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会见难。会艰难的解决可能更为复杂,牵扯到一系列制度的变革,例如,羁押场所如果仍然由侦查机关控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就很难真正得到保障,公安机关难免会利用职权设置种种障碍。而且,羁押场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会见的效果也很难保证,因为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在会见时通常不敢向辩护律师如实陈述事实。所以,会见难要想得到彻底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跟进。在现有条件下,比较现实的选择是通过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尽可能在会见次数、时间上得到保障,在会见手续上不被刁难。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妥善协调《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规定的冲突之处。其实,只需严格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新《律师法》,上述问题便可以基本得到解决,最起码可以有效缓解。相对于立法的修改来说,刑事司法人员观念的更新要难得多!
【作者简介】
江雁飞,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
【注释】彭海青:《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与缺憾—基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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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发力破解刑辩“三难”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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