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中辩护权运作的实践生态与立法完善
江雁飞
【摘要】新修订的我国《
律师法》扩展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享有的辩护权利,然而,辩护权运作的实践效果却不甚理想,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以及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依然没有真正解决。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其原因在于新《
律师法》尚存在不足,主要体现为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不明确,缺失合理的辩护权利救济机制以及与
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
律师法》,明确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建构合理的救济机制,协调与《
刑事诉讼法》的内在冲突。
【关键词】审前程序;辩护权;
律师法
【全文】
审前程序是最容易发生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场域,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通过审前程序的辩护活动特别是律师的辩护可以有效制约侦查和公诉机关的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说,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权运作的实践生态即在某种意义上昭示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程度。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被寄予厚望。那么,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辩护权运作效果如何?效果不佳的原因何在?新《律师法》还存在哪些不足?本文以审前程序为讨论的时空背景,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新《律师法》对审前程序中律师权利的扩展
相较于原有法律文件的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所修正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