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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之举证责任配置

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之举证责任配置


谢长华


【摘要】无证村医一旦与患者发生医患纠纷,将其定性非法行医已无争议,但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非法行医罪名下与诊疗有关的人身损害纠纷的举证倒置归责,致使实务界莫衷一是,造成当事各方维权障碍,遭人诟病。为此,本着拾遗补漏精神,挑选这横跨刑、民且法律含糊的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承担之疑难问题开展探析,形成了非法行医侵权之诉生搬硬套举证责任倒置貌似合理实不靠谱,充其量也只能在一般侵权举证规则下酌情辅之公平原则之管见,以填补该法域研究的一项空白。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举证配置;疑难界别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患者因踝关节肿痛慕名到某无医师执业证的村医处求治,被村医诊予每天一剂10克雷公藤之中药煎服。十几天之后,患者晚饭后突然腹痛,上吐下泻,先后送村卫生所、镇卫生院、市医院、省医院治疗,经检查、化验,被诊为急性胃肠炎,后期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没有诊断药物中毒)。6天之后,患者经救治无效死亡。之后,患者家属将尸体埋葬,当时并未报案,公安部门也未派员进行尸体检验。事隔半年之后,村医被抓,原因为患者系雷公藤中毒致死。在刑事方面,概因长期无证行医之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行医罪,可在民事方面,作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无证非法行医是患者人身损害的应然性定案根据,因此诉讼期间,医患双方在举证责任是否倒置配制上产生激烈冲突。


  

  其实,问题症结就在与诊疗有关的人身侵权之诉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更关键是作为非法行医罪名之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受制于普通侵权法还是医疗特别法调整?这些都牵扯着当事各方切身的诉讼利益,但在法律上却是模糊的,唯一能算作明确的只有非法行医造成医患纠纷的民事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基此,笔者结合上列实例和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行医合法与否的刑、民认识,侧重于案由鉴别、评价标准、证明要求、公平证明、举证配置等方面切入,对非法行医罪名下人身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承担之疑难点,开展多维度界别性研究,提出当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举证规则下酌情辅之公平原则之管见,来填补该法域研究的一项空白,期望能够促进法律完善,推动社会和谐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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