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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的劳动权之本位价值:人的自我实现

  

  1954、1975、1978年三部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即在计划经济、公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理念中的高度统合性,这种统合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济意义层面,个人财产权与福利权都以劳动权为基础,因此劳动权在功能上统合了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2)政治意义层面,劳动权与民主参与、罢工权利相融合;(3)文化意义层面,统合了受教育权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而这三个方面表现了劳动权在宪法权利体系的核心地位,劳动权的统合功能涉及到人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一般认为,在社会一元化、集体主义、国家意识优位的情况下,自我实现更多依赖国家,个人作用的阙失会导致完全自我实现的欠缺。然而,在我国宪法规范与现实生活中,劳动权的自我实现价值却得到前所未有的确认和实现。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特殊情形原因,得益于社会主义对“劳动”、“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得益于社会主义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全面确认,促使公民通过积极劳动获得较完整的自我实现。


  

  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此被认为是劳动权最直接的来源。但宪法有哪些条款规定了劳动权,多数学者未明确、全面列举。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有两位学者进行了具体列举,许明月认为,有12条劳动权规范,分别是第35、42、43 、44 、45 、48条;第6条第2款、第14条第1款、第19条第3款;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8910条。{15}杨燕绥认为,有12条涉及劳动和就业,分别是第6、13、14、 16 、17、19、42、43、44、45、48、53条。{16}由于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8910条是对《宪法》第161742条的修正,因此实际上许明月主张的宪法劳动权条款数目为11条。二者的区别是杨燕绥所列的第13条(保护公民财产权)和第53条(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为许明月所没有,而许明月所列的第35条(结社自由)为杨燕绥所无。两位学者达成共识的劳动权规范性共10条,而笔者认为,第13条与劳动报酬权有关,第53条契合了第42条“劳动义务”,第35条(结社自由)涉及团结权,所以列入劳动权规范。由此可见,宪法劳动权规范共13条,共同构筑了“劳动权宪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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