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草案第306、307条规定了决斗罪,立法理由谓:决斗仅只两人,彼此签押并汇集多人临场以为佐证,与械斗微异。可知草案规定的决斗罪专指欧洲式的决斗,很多签注对于草案不规定中国盛行的械斗之罪而专言欧洲盛行的决斗之罪表示不解。两广签注认为,“查中国闽粤江楚等省,只有聚众斗械而无两人决斗之事。既属欧洲盛行,自难保中国之民不无仿效,着为定律,未尝不可。然械斗乃现时所有,似未便不言械斗而专言决斗,仍宜明定械斗专条以警悍俗” [48]。但修正案没有理会签注意见,《钦定大清刑律》仍然空悬决斗罪而无械斗罪的规定。近一百年过去了,草案所规定的决斗罪从来就没有在中国生根发芽,相反械斗、打群架倒是屡见不鲜。不规定中国盛行的械斗之罪而专言欧洲盛行的决斗之罪,是草案“食洋不化”的又一例证。而第345条将僧道列为“因其职务得知他人秘密无故而漏洩”的犯罪主体,显然脱胎于西方基督教中基督徒习惯于向神父牧师作“忏悔”而来,两广认为“漏泄他人秘密之事,不必定为僧道等类之人。此系从理想中悬拟而立”。但两广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自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紧张(tension)问题就一直是导致中外冲突和国内重大事变的一大根源,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一直让“历史的创造者”煞费苦心。从学习西方“船坚炮利”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洋务运动的“求强求富”,从追求大变、全变的“百日维新”到稍后的清末新政,解决之道大致不出“中体西用”的范畴,尽管西用的概念(西用、西器、西学)从兵器、军工、经济等物质的层面一直延伸到到官制、法律、宪政等制度层面,中体的概念(中体、儒道、中学)则从“文物制度”一直缩小为纲常之道。这说明,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发动“思想革命”彻底反传统之前,在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上,中国“历史的创造者”试图通过不断重新解释和划定“中体”、“西用”的范围和界限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紧张。趋势是西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而中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断缩小,最后退守到精神领地以安身立命。因此,就清末修律时的情形而言,一方面经过八国联军战争后的惩处祸首、清政府决定新政和预备立宪,拒绝向西方学习的顽固派势力已经基本扫荡已尽,中国向西方的学习已经进入了涵盖政治制度在内的全面阶段,向西方学习、进行改革已经成了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所谓“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另一方面“中体西用”仍然是国人面对中西文化交融所采取的基本价值判断和解决方略。视向西方学习只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不具有独立的终极价值。纲常之道作为中国文化最核心的内容,仍然被主流思想所信奉,还没有人敢于公开质疑儒家的义理文化。既要向西方学习以变革中国,又要维护和不悖于中国的伦理道德。江西巡抚冯汝骙在签注草案第十五章时反对过多采用日本法律的语言和结构,但不反对有选择的采用其内容。“今草案多用日本文法,如本章之提起公诉时效、罹精神病,与夫散见各条之犹豫行刑、假出狱暨笃疾废疾之视能、听能、语能、机能之类,常人似未易明瞭。…揆时度势,欲保法权,端在参量中外之情,酌定轻平之典。但与各国通例,当采其意而勿袭其文。凡官吏审判悉准新章,而律令体裁无改旧贯,复使宽者不流于纵,简者不失之疏。庶于折衷至当行之无弊益。” [49],这段话和沈家本的话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表面上,“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是大家的普遍追求。问题在于,如何折衷才能至当?所以个人认为,评价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得失,主要不在于评价他们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主要应该看他们在斟酌中西时的分寸和方法。这一点,两江签注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50]
草案总则第50条涉及宥恕减轻的规定 [51],它摒除了《大清律例》关于“老少废疾收赎”的相关规定 [52],许多签注批评草案删除了废疾、笃疾宥减的规定而加入了原本不宥减的聋哑者,并且对老人犯罪的宥减过严。两江签注则认为,“是外律专有严于中律处。然中律废疾、笃疾律注均指瞎目折肢而未及聋哑,外律则只言聋哑而不及瞎目折肢。窃谓…废疾收赎本近乎宽,…今本条删去废疾收赎一层,未为不可。似宜仍用笃疾之律或添注聋哑兼病者亦包在笃疾之内,庶较周妥。至七十以上为古稀之年,中国本恤老之意,犯罪时从宽恕。外国则谓老者经验知识较少者为多,不应有犯罪之事,其罚与壮者同。至昏耄不明则精神作用不完全归之颠狂一门云云,所议亦尚近情理,此本条所以规定八十以上。岂但人至八十犯罪究不多见,或七十以上得减本刑一等,八十以上减二等,似亦平允” [53]。签注认为,中律有中律的道理,外律有外律的道理,用一种平和的心态,看到各自的优点和不足,然后扬长避短,从而提出了去废疾、留笃疾并把聋哑归入笃疾以及七十以上得减本刑一等,八十以上减二等的主张。两江的这一签注之所以值得认真考虑和省思,是因为个人感觉这才是真正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发展之道。草案在立法说明中,缺乏的恰恰是这样一种心态,自然就无法做到真正的融会贯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