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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

  

  “通常”一词,按词义是平常、普通,一般情况下。理解力跟认识程度、知识多少、思考深浅、思考角度等各方面都有关系。从接受这个角度讲,人类知识表现为理解力的程度,一般人缺少的恰恰是理解力,并且理解力因个人侧重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通常理解”是对某一类或某一具体的文字概念、文字范围等所产生的一种共同的见解或认识。(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在合同法领域,对条款的通常理解,不仅要涉及交易惯例,而且对条款使用的字、词、句理解必须具备与之相关的文化知识。所以,“通常理解”只能是某类群体对某一类或某一具体事物的共同的见解或认识,而不是所有人的理解。


  

  保险合同条款争议中,保险人通常依据其保险专业知识、行业规则解释条款,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条款进行解释。保险产品不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是要推向保险市场,面向具有不同文化层次的一般保险消费者的,提供的保险条款用语理应因通俗化,所以,在保险互利活动中应以一般保险消费者的理解力为标准来理解保险条款。通常理解,显然不应是专业理解、行业理解、保险人理解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方面的理解,而应是一个中立的、一般保险消费者的理解。


  

  并非一旦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解释。“通常理解”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合理解释,即只有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才能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疑义”的实质本义是含混不清,因条款含混不清才会出现两种以上解释。《保险法》第30条就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法律表现形式,但对保险条款如何解释未作出规定。《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条款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实信用解释。保险合同相对一般合同是专门性合同,解决条款理解争议往往取决于整体解释和文义解释。但在适用《合同法》对合同解释的规定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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