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苏晓宏,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法律与文学结合研究的历史也许可以追溯得更早一些,卡多佐法官(Benjamin Cardozo)早在1925年就在《耶鲁评论》上就判决意见的文学风格发表过《法律与文学》一文,而1907年法学家威格摩尔(John H. Wigmore)发表于《伊利诺斯法律评论》第2辑上的《法律小说一览》,提出法律家应当从文学名著中去理解人性。 {2}这些著作有:Robert A. Ferguson: Law and Letter in the American Culture, 1984; Richard H.Weisberg: The Failure of the Word: TheProtagonist as Lawyer in Modem Fiction, 1984; J.B. Whtite: When Words Lose Their Meaning: Constitution and Reeonstitutions ofLanguage, Character, and Community, 1984; J.B White: Heracles Bow: Essays on the Rhetoric and Poetics of the law, 1985; BrookThomas: Cross-Examinations of law and Literature: Cooper, Hawthorne, Stowe, and Melville ,1987. {3}Guyora Binder & Richard H . Weisberg, Literary Criticism of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erface.转引自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4}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载[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代译序。 {5}朱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6}此书是波斯纳1988年发表的《法律与文学—场误会》一书的修订版。 {7}转引自胡水君、南溪:《法律与文学:文本、权力与语言》,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8}转引自同上文,第317页。 {9}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10}[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4f版,第498页。 {1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页。 {12}转引自前引{7},胡水君、南溪文,第287页。 {13}美国法官汉德语。转引自[美]亨利·J·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2页。 {1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15}有一点可以佐证的实例是,当笔者所在的专业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时,学位委员会的专家中许多都不知道“法律与文学”是一门什么课。 {16}冯象:《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7}参见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王志强:《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8}《名公书判清明集》,转引自陈重业辑注:《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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