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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

  

  (二)现象和本质的真实还原


  

  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实际司法场景和状态在司法文本中也是难以再现的,也需要文学去复制和还原。文学是历史的衍化,是历史真实中的一个片段、一个场景、一个切面、一个故事、一个人物,文学作品中反映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肯定要比法律文本本身的记载来得更加真实可信,冯象先生就说:“要了解中国老底子的政法手段,光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明(注:原文如此)公书判清明集》是不够的,搞不好还被蒙了;不如听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綮中肯,纲举目张。”{16}如《红楼梦》中的涉法场景,《三言二拍》、《儒林外史》中的断案故事,都比法律文件更为真实地显现了法律在社会中运行后产生的效果,体现着当时当地人们的真实生活。


  

  还原历史的真实是法律与文学结合研究的目的,不过,法律文义和法律现象在历史的真实和文学的真实两个层面上并不完全一致,文学的真实性取决于历史的真实性。因此,文学文本要用以解读历史上的法律真实就需要甄别和筛选,正如历史研究中有“信史”和“伪书”之别一样,文学作品中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着虚假和信口开河的叙事。因此前面谈到的所谓“名着方法”,就需要在公认的经典作品中寻找历史和现实中的法律真实。那种任意拉一本小说就拿来作法律与文学的比较分析的做法可能与这一研究的主旨相去甚远的。


  

  (三)法律与文学的双重审美。


  

  法学是人学,良好的法律反映了人生境界中最主要的真善美品格。法律追求事实的真相,确认证据,天生就具有真的品质;法律需要体现道德,反映正义,实现公平,根本上就是一种善;法律也具有美的属性:法律有精确之美—法律上的很多规定和操作都可以精确地被计算,比如订金;法律有平衡之美—可以平衡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法律有节奏之美——诉讼的程序就是一种节奏,如同音乐的不同乐章;法律有安定之美—有了法律,人生就是一种安定的状态,即使遭遇纠纷也能获得处理,案结事了,重新获得和谐之美;法律有个性之美—确保了每一个人可以在法律之下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正是马克思在160年前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理想;法律有人和自然的和谐之美—法律不仅管人,也管着人和动物、植物以及大自然的一切事物之间的关系;法律还有文辞之美—在所有用文字所形成的文本中,法律的文辞是最简练、最精确的,良好的法律也往往是文字最优美的,使用法律形成的裁决书也是逻辑说理论证最充分的;法律也有雄辩之美—庭审辩论中的口若悬河、唇枪舌剑,总是最让人提神来劲;法律更有智慧之美—法律是人类解决自身问题的智慧结晶,运用法律是智慧的体现。


  

  所有这些都需要用文学去描绘、审美和提炼。同时,对于社会事务和现象加以法律判断和文学叙述有着双重审美的意义,法律之美人们固然能够通过参与法律运行得到主观上的感知、感受,但通过文学的描写、提炼可以进一步凝聚和升华,也能通过这些形象上的美感将法律之美灌注到人们的心灵之中,从而产生对法律的敬重、敬畏、认可、服从,并使得法律之美转化为人性之美、人的行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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