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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

  

  而法律中的文学其实质意义在于将法律视为同其他文学故事一样可以被理解,且可以通过采用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来加以阅读和解释,从而使得解释法律成为文学解释的一个种类,并影响着解释法学方法论的形成。


  

  (二)文学中的法律


  

  而文学中的法律是研究和探讨存在于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其在手段上是将文学作品作为研究的媒介,从中发掘法律演化、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的信息,从而发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维斯伯格就指出:“关于法律的小说,一如我们所提到的,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此外,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的概念,他说:“文学是我们以一种伦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学来理解法律向人们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方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12}其中,尤其是一些文学的经典名着经常成为法学学者的研究对象和材料,许多着名作家的经典小说、寓言,如卡夫卡的《城堡》、《在法的门前》,又如陀斯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卡拉玛佐夫兄弟》以及托尔斯泰的《复活》等作品一直是评论家和法学家分析法律与文学关系问题的典型样本,也由此形成了研究方法上的所谓“名着方法”。


  

  (三)文学与法律的相互影响


  

  由于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这样深刻的联系,必然使得他们相互产生影响。文学由于其更为感性、具体、深刻、形象,更易使人理解和接受,从而不失为一种传播法律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方式和途径,也可以从中反思法律的价值和意义。难怪有人曾这样说:“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着,还需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蒙田、拉伯雷、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13}


  

  文学的阅读解释方法也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对法律解释技术方法产生了方法论上的影响。“从方法论上来看,围绕故事进行分析研究问题的最大优点也许是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与传统的理性思辩分析方法不同,故事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故事的解释是无法,至少是难以垄断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因此,以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素材来进行法社会学研究不仅完全可能和可行,而且具有一些独到的优点。”{14}


  

  而法律的存在和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本及其风格又为文学提供了一种表现样式,并且进一步衍生出有关法律的文学作品,即所谓法治文学或者法律文学。


  

  三、方兴未艾:法律与文学在中国 的研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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