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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

  

  二、本同末异:自然结缘的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之所以结缘,其连接点就是语言,对于语言的关注可以说是20世纪各个人文学科的普遍现象。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文学需要用语言来表达。法律和文学都由语言构成,都存在于语言之中,法律、文学与语言的联系存在于许多方面,而三者都与历史时代相联系,并反映时代。只是相比较来说,语言的这种联系表现得较为隐蔽。加达默尔曾说,语言具有“生活世界性”,“语言越是一个活生生的运用过程,我们就越难意识到它”。{7}


  

  首先,当语言形成一定的文本(文字)形式,它必定是以一定的文学的方式存在的。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以两种形态予以表现:以言谈方式表现出来的谓之“对话”,以书写固定下来的则称之为“文本”,而文本必然具有一定的文学属性。语言和文学甚至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联系,海德格尔曾说到“语言本身在根本意义上是诗”;巴尔特则认为,语言和文学之间是可以互训的,“两者是同质的”。{8}


  

  而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用以满足规范社会需求的标准文本也因而有着文学上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自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文本尤其是其中经典的法律典范可以被作为文学作品加以解读和欣赏,而文学中必然能够反映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法律的事件。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关系。


  

  虽然法律与文学从思维逻辑和表现形态上有着鲜明的差异:文学以情为本,具有模糊性、神秘性,法律则是明确的规范;文学较多地体现个体性和独特性,而法律则着重于普遍性和规则性。因此,正如有些学者所提到的,“法的理性本质和文学的感性气质,法律中充斥的是逻辑和算计,而文学则诉诸于形象和想象;法的现实性品质和文学追求完美与理想主义的倾向;法致力于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不得已时就诉诸于压制,而文学则主要是激情和梦想的王国。”{9}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契合的空间。这一契合的基础在于,法学和文学从根本上说都是一种人学,都关注入,关注人的问题,关注社会生活,都具有认识人性、体现人性、尊重人性的价值取向。


  

  从上面所说的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中的文学和文学中的法律。


  

  (一)法律中的文学


  

  首先,由于法律文本自身的严谨、准确、简约(可以说,在所有用文字构成的文本中,法律是最为简洁清晰的)以及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面貌等特点,本身可以被作为一种历史和文学文本加以阅读。例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近代的法国《拿破仑民法典》等等,都以其历史和语言的原因得到人们的重视和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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