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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

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出路


苏晓宏


【摘要】法律文本尤其是其中经典的法律典范可以被作为文学作品加以解读和欣赏,而文学中必然能够反映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法律的事件。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关系。在我国,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价值所在是要挖掘和显示法律及其运行中自身无法反映出来的东西。即:人性和善德的法律关注,现象和本质的真实还原,法律与文学的双重审美和价值与方法的视角转换等。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中的文学;文学中的法律
【全文】
  

  法律与文学,在当下中国的学界是一个不冷不热的话题。


  

  之所以称学界,而不直称法学界,是因为一个阶段以来,不是(或者不全是)法学家在关注这个问题,相反很多文学学者积极参与到这一领域的讨论中来。其实所谓法律与文学的论题,存在着两个既相关又分离的命题。其一是法律与文学的联系,这其实是久已有之的话题。其二是作为一个法理学流派或者思潮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而后者似乎也已是明日黄花了。那么,一个原本就无需争论的客观存在现象和一个已经“过气”的思潮,又何需再拿出来“晒”?原因也许就在于这种不冷不热。说不热是因为法律与文学一直没有成为研究的主流而始终处于边缘地带,说不冷,它仍是时常被学者拿来探讨的一个话题。


  

  一、明日黄花:难以镜借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一提到法律与文学,几乎所有的学术论文都会不约而同地提及“法律与文学”运动及其影响。虽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久已有之,但是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行学术研究并成为一种学术思潮还是相当晚近的事情。“法律与文学”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一个法理学思潮流派。1973年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怀特(James B. White)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一书,从而引发了“法律与文学”运动。{1}到了20世纪80年代,有一系列相关着作出现,{2}“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法学思潮在英国和其他国家得以传播和发展。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术矛头主要是指向当时美国法理学界风行的“法律经济学”(通常所称“法律的经济分析”),其学术路径主要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如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和拉康的心理分析学派等。主要观点集中于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甚至主张将法律实践当作一种文学活动,将司法活动中控辩双方的活动当作一种叙事或修辞。美国后现代法学思潮代表人物古亚诺·宾德(Guyora Binder)教授和理查德·维斯伯格(Richard H . Weisberg)认为“法律与文学”运动“将法律视为生产各种式样的文学艺术产品的实践,包含解释、叙事、角色、修辞性的演示、语言符号、比喻和表白等,而这些活动的对象则是社会生活。它将法律视为‘意义’的创作过程和现代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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