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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

  

  最后就是“主动”运用法学学科外的相关专业知识。毋庸置疑的是,法学学科外的其他学科专业知识必然能够为法学包括刑法学提供“知识营养”。几乎可以这么说,没有法学学科外的“知识营养”,便没有法学包括刑法学的“高屋建瓴”。既然法学学科外的其他学科专业知识为法学包括刑法学储备着现成的丰富“学术营养”,则不主动地予以汲取也是一种学术上不尊重,这就有点形同对一个能够给予你极大帮助的人冷若冰霜。在刑法学领域,已有学者将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用来研究刑法学问题,这可以看成是“主动”运用法学学科外的相关专业知识的一种难得的学术尝试。客观地说,已有的这些“主动”运用有的显得较为通透,有的还显得较为牵强或“夹生”。“主动”运用法学学科外的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较为成功的例子,如袁彬博士的《刑法的心理学分析》。袁彬博士通过对心理学相关知识的恰到好处的运用,令我们对刑法学的诸多问题耳目一新。于是,任何一个法学者包括刑法学者都需要跨入“第二课堂”,特别是在当今,因为一种法学理论包括刑法学理论只能从身外而非自身汲取营养,而以信息科技为龙头的知识社会为之准备了一个没有边际,但错落有致的营养谱系。那就是说,知识社会使得一种法学理论包括刑法理论越来越像一颗星辰闪烁在浩瀚的学科宇宙中。在学科越来越交错的时代背景之下,一种法学理论包括刑法理论的存活和发展又正如贝卡利亚所说:“一个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18}因此,一名真正的法学者包括刑法学者应将社会学、人类学乃至语言学等非法学学科专业知识列入自己的学术营养谱,从而为更高境界的学术研究作好知识准备。有学者说:“在科学发展史上,在某一学术领域提出开创性学说的人,往往不是该领域造诣精深的权威,而是一些对各类新生事物反应敏感、具有广泛的兴趣并勇于反向思维的初出茅庐的后生。这些人最少受传统理论模式的束缚,敢于对这些模式提出怀疑和挑战,善于运用新的科学知识和研究方法提出新的综合。”{19}这一论断对于中国法学包括刑法学在学术尊重之中应强化“主动”运用法学学科外的专业知识意识不无启发。


  

  或许正是由于对法学学科内外专业知识的“无动于衷”,中国刑法学在整体上长期沉湎于注释层面的低水平重复而不能较早地迈人理论刑法学的更高层次。


  

  半生不熟乃至不懂装懂的“误用”和对相关专业知识及其最新发展或创新的“无动于衷”,只能使得中国刑法学研究蜕变成一种纯精神上的“自以为是”和“自足自给”。笔者曾在与别人交流时有过这样的表达:“如果天赋和勤奋只能让我在民法学家与刑法学家中成就其一,则我愿意选择后者,因为后者能够带给我更大的自豪和骄傲。”何出此言?因为在笔者看来,一个刑法学家比一个民法学家应该具有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而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如果一个人不懂刑法知识,他照样可以成为一个民法学家,而如果一个人对民法连最基本的基础知识都没有或知之甚少,则其不可能或至少较难成为一个刑法学家。这是由刑法是“保障之法”和“后盾之法”的法制体系地位所决定的。这一表达隐含着笔者对中国刑法学知识结构的一种主张,而此主张中又包含着另一种认识:中国刑法学的真正发展与繁荣,须以尊重相关专业知识为必要条件。那么,纯精神上的“自以为是”和“自给自足”将给中国刑法学术和刑法学人带来怎样的命运或前途呢?被誉为刑法学鼻祖的贝卡利亚早在二百多年前就曾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视相似或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20}这一道理对中国刑法学是如此,对整个的中国法学亦如此。


  

  四、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包括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和学术成果


  

  在这里,谈及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再就剽窃和抄袭这类司空见惯的学术不端现象而老调重弹。这里要谈的是发表文章、论文答辩和课题评审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就发表文章这一方面而言,不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又在署名、用稿等细节上得到体现。


  

  首先是文章署名上存在的不尊重他人学术成果的问题。一篇文章或一部专着可以是一个人“单枪匹马”而成,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攻关的结晶。因此,联名发表文章或出版专着本无可厚非或在情理之中。但是,在没有作出实质性工作努力或没有完成成果的主要部分的情况下,利用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的身份而将自己冠名在前,则是不尊重学生或课题组非主要负责人成员的学术成果的。尽管在现实的学术活动中,学生或非主要负责人成员愿意屈居第二,但那是给予老师或主要负责人以面子上的尊重。可是,老师或主要负责人应给予学生或非主要负责人以辛勤劳动的尊重。这是一种大尊重,而大尊重不应该让小尊重“买单”。特别是在联名发表文章的问题上,在笔者看来,如果导师没有作出实质性工作努力或没有完成成果的主要部分,则“下策”是将自己挂名第二,“下下策”是挂名第一,而“上策”则是让学生单独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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