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说,尊重事实是中国刑法学和整个法学的一种“脚踏实地”。
三、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包括尊重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的学术尊重还包含尊重相关专业知识。
中国法学的尊重相关专业知识首先体现为“正确”运用相关专业知识。那就是说,那种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半生不熟的“误用”,便是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一种不尊重。这里所说的相关专业知识包括与法学相并列的其他学科的相关专业知识,也包括法学这一学科中的相关专业知识。
“误用”法学学科中相关专业知识而表现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尊重的适例,如用民法中的连带责任来解答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问题。对于曾经热烈讨论过的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根据问题,有人提出“法人的刑事连带责任说”,即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与犯罪单位本身对单位犯罪承担连带责任,故既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罚犯罪单位。我们知道,连带责任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而向权利人全部承担,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无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民法规定,共同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须是法律地位相互平等,各自独立且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隶属关系的两个或两人以上的当事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能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隶属关系吗?或者说,此两者是各自独立吗?显然不能。
“误用”其他学科的相关专业知识而表现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尊重的适例,如用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来解答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所谓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对应,即是否存在所谓偶然因果关系这一问题,虽然至今还在争论,但肯定者居多数。肯定者无论是在书面文章中,还是在与别人口头交流中,都有一个说法,那就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有别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而具有自己的所谓特殊性,亦即即使偶然因果关系在哲学中得不到确证,也不防碍刑法学中确立和采用偶然因果关系这一概念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在笔者看来,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已经成为事实或已经成就的关系。而“必然”和“偶然”都是描述事物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事实或已经成就之前的作为原因的事物的发展趋势,故用“必然”和“偶然”来套取因果关系的类型本来在哲学上就存在着巨大的疑问,即无法得到哲学上的确证。{16}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可以有着一种“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只能被理解为在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的一般性面前的具体性或个别性,而具体性或个别性不能“游弋”于一般性之外,否则哲学将不成其为哲学。如果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有着哲学中所没有或得不到确证的类型,则显然是无视哲学与刑法学之间一般科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那么,所谓偶然因果关系的“大胆独创”便是对哲学的一种不尊重。这种不尊重所带来的实践危害便是通过扩张因果关系来扩张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17}
中国法学的尊重相关专业知识再就是体现为“主动”运用相关专业知识。而这里所说的相关专业知识不仅包括法学学科内的专业知识,更包括法学学科外的其他学科专业知识。首先是“主动”运用法学学科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就中国刑法学而言,学术兴趣长期沉湎于刑法具体问题的自说自话,而对刑法学之外,如民法学等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最新成果往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已成了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如当立于罪刑均衡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来质疑自首“可以”从宽的合理性而觉得乏力时,本可以用民法学上的合同成立理论来作类比性的深化论证,但我们却对该理论熟视无睹。具言之,在民法学上,合同的订立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自首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以从宽处罚向罪犯发出的“邀约”,而罪犯自首则是对此“邀约”的“承诺”。因此,如果罪犯以自首而作出了“承诺”,则国家与罪犯之间一种特殊的“合同”便生效了。诚信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将诚信原则运用到刑法问题的解答中来便可使得刑法的正义价值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也暗合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于是,自首“应当”从宽处罚将得到更加有力的论证。再如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罪和假冒专利罪问题。如果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不先对侵犯商标权或专利的行为表现有从表象到实质的全新把握,则我们对侵犯商标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观方面便只能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现有规定去作粗浅的把握。又再如刑法中的相关财产犯罪问题,在笔者看来,如果不先对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有一个最基础性的把握或通透的了解,则我们对相关财产犯罪的刑法学研究便将一直停留在“一知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