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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

论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



——兼及中国刑法学的心态与方法

马荣春


【摘要】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是中国法学的生命线。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的核心概括便是学术尊重,包括尊重事实,尊重相关专业知识,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与学术成果,尊重学术对手及其呼拥者和追随者。违背法学的学术伦理最终就是违背法学的责任伦理。由刑法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保障之法”和“后盾之法”的地位所决定,违背刑法学术的学术伦理及责任伦理或许将是违背法学伦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关键词】中国法学;中国刑法学;学术尊重;学术伦理;学术对手
【全文】
  

  讲究学术性和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是王人博教授在对外经贸大学所作的“中国法学期刊的现状与走向”的报告中所提出的部分办刊主张,或曰法学期刊用稿标准的部分主张(至少对《政法论坛》来说)。{1}在笔者看来,王人博教授对法学期刊的办刊主张在绝大程度上就是对中国法学(本文中所提及的“中国法学”是指“中国大陆法学”,并不包含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的风格主张。由此,笔者想到:中国大学的学术伦理问题,既是中国法学的“学术性”问题,又是中国的实际问题。于是,在几经犹豫之后,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便在笔者这里找到了被提出和探究的契机。


  

  一、问题的提出


  

  勇于追求独立、公正学术伦理的《北大法律评论》在其“编后小记”中,就行政关系和权力金钱关系所引起的法学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指出:“这是一个多少有些让人困惑和尴尬的现象,一个宣称以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学界,却仍然缺失令人尊重的规范学术伦理,而且,即便设立各种名目复杂的制度和程序,也仍然难以解决这种缺失。制度和人仿佛形成了一种无法打破的恶性循环,制度使个人陷入人情和权力关系的网络,而个人则成为潜规则心安理得的合谋者,或者,即使个人对各种潜规则不满,也无力打破这种网络的力量。”{2}虽然法学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因其潜规则的“广布人心”和“深入人心”而极其顽固,但笔者还是想通过这篇文章对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再发出一次呼唤。


  

  《论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一看便是一个直接事关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实际上,中国的其他学科也存在着一个学术伦理问题,但中国法学领域内的学术伦理问题似乎显得更为严重。由于法学直接事关法律实践包括立法和司法,而立法和司法又向来直接事关公平、正义及法律服务社会的功效,故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就又显得尤为重要。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所指向的那些现象或心态,或曰体现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的那些现象或心态,早已被中国法学界所普遍认识到或心知肚明,直至“心照不宣”。但至今无人正式提出、总结和考究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问题,人们最多听到一些零星的、愤愤却无力的不满、牢骚乃至担忧。原因很简单:在反映出学术伦理问题的那些现象或心态之后,存在着一个可以用“功利”两字来作通盘解释的“大数法则”,而此“大数法则”便是中国法学界的虽不是法学学术本身,但却直接事关学术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游戏规则”,也即所谓的“潜规则”。在此“大数法则”或“游戏规则”或“潜规则”中,还在苦苦坚守学术伦理的少数人在愤懑和担忧之余所感到的是无能为力,而那些漠视乃至完全丢弃学术伦理的人则在麻木和彷徨之余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来寻得些许自我安慰。面对着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笔者在经过长达数年的犹豫之后,终于以“尊重”两字来命题讨论中国法学界的学术伦理问题,亦即中国大陆法学界的学术伦理问题可以在“尊重”两字的核心概括之下予以提出、总结和考量。


  

  无论对学术伦理作出怎样的定义,或曰对学术伦理无论存在着怎样的争论,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学术伦理意味着学术尊重。那么,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意味着怎样的学术尊重,或曰中国法学的学术伦理该有哪些尊重?


  

  二、中国法学的学术尊重包括尊重事实


  

  王人博教授指出《政法论坛》的用稿方向或定位之一,是专注或至少牵涉中国现实问题的文章。笔者将之理解为王人博教授对中国法学的一种而非惟一的学术主张,即研究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3}由此再延伸开去,则其主张又包含着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刑法学应尊重事实。而在笔者看来,尊重事实是中国大陆法学的学术伦理的首要尊重。这是由法学最终要服务于社会现实所决定的。


  

  在此,笔者以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状况为考察“窗口”。由于没有对事实予以充分的尊重,中国的刑法学至少在“局部”长时间陷入了相当程度的文字游戏而无相当的使命担当。在宏大叙事层面上,有学者以专着形式来论述刑法科学主义问题,而在具体建构层面上,学者们早就疾呼实证研究。这些不都是在强调中国刑法学要尊重事实吗?然而,我们却在很多问题上一直做得不够乃至很差。在死刑问题上,当我们用死刑不能消灭犯罪为由来抹杀死刑一定程度乃至相当程度的威慑力,从而以死刑没有威慑力来主张全面取消死刑,我们尊重了生命是一个人的最高利益而一般人都会害怕失去生命,即死刑至少对绝大多数人或一般人具有威慑力或预防犯罪的作用这一事实了吗?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刑事运动说明了我们没有尊重这一事实。为了达到全盘否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我们对犯罪现象采用了“犯罪总是发生在社区”这一全称肯定判断,并作出了“发生在社区的犯罪并非一定有社会危害性”这一命题,我们尊重了有的犯罪是发生在一片树林或一个山谷或一条河边,而发生在这些空间的犯罪照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了吗?{4}我们尊重了社区是社会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犯罪的社区危害性必然会“漫射”为社会危害性这一事实了吗?有人说:“任何脱离社会的刑法,必将是‘无水之鱼’、‘无木之禽’。”{5}笔者在此要说的是,任何脱离社会的刑法理论也必将是“无水之鱼”和“无木之禽”。否认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任何刑法理论说辞都将是刑法理论脱离社会的一种典型体现。从死刑是否有威慑力和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两个具体问题上,如果对一般百姓都能看到的基本事实,我们这些专事法学研究的人都要予以回避或歪曲,则所牵涉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问题,而是我们这些专事法学研究的人的“学术态度”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这些从事刑法学研究的人都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刑法学的尊重事实的学术伦理。刑法理论上的标新立异本身是无可厚非乃至应予提倡的,但如果违背事实地铺设虚假前提并以此展开华丽辞藻,但却在问题真相上虚构掩人耳目的“宏大叙事”,则标新立异将成为一种“可疑动机”,而此“可疑动机”最终也是违背尊重事实的刑法学术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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