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衔接问题源于两种程序本身的共同制度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更为迫切。对于公司解散,有学者定义为:“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也认为:“公司解散者乃消灭其法人人格之一种程序也。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法人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惟不立即消灭,必须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灭。”{18}法国《公司法》第391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定原因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可见,在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关系上,国内外立法及学者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奉行的是“先散后算”但“散后必算”。所以,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清算的开始,公司清算是为了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无论是上述公司解散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等制度问题,还是实践中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大都难以自行清算等客观现实,都要求法院主动建立起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免公司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公司股东之间、公司高管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公司财产进一步流失减损,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立法目的。
此外,根据笔者调研情况显示,公司解散诉讼还有其他很多问题亟待规范并统一执法标准。例如受理费收费标准,有的法院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有的法院作为财产案件按注册资本或原告出资额收费,还有的按被告公司最近月度报表上的净资产额收费。不同做法所收诉讼费用差额很大,当事人对执法尺度不统一的反映也较强烈。另外,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的规定,很多当事人也不理解,认为真正的被告是其他股东中的控制股东,公司其实是第三人,因此,不愿意变更诉讼主体,法院强行驳回原告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的起诉后,代表被告发表意见的还是控制股东,甚至出现被告公司无人应诉缺席判决等诸多问题,法理与民情不符,令审案法官颇为尴尬。如何解决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意志的代表权问题,也颇为棘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作者简介】
汤兵生,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1}王红一:《
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郭文婧:《我国新
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2页,
{4}张开平:《公司权利解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5}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第194期第26卷。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7}甘培忠:《公司司法解散:
<公司法>说不出的痛》,《中国律师》2002年第6期。
{8}李冬侠:《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的界定》,《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
{9}张荣:《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及权利救济》,《经济与法》2010年10期。
{10}本文所指的不当利用公司解散制度包括:证据不足草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况、在仍有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提起解散诉讼等等。
{11}[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
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12}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3}同上文,第134页。
{14}刘俊海:《现代
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07页。
{15}范毅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理论剖析》,载http://fs-yjd. exink.cn/en/displaynews002.htnil?newsID=3359, 2011年5月17日。
{16}前引{15},范毅强文。
{17}张泰、王斯洪、部志明:《美国公司解散制度考察报告》,载http://www.148com. com/ html/3714/402427.html, 2010年6月29日。
{18}江平主编:《新编
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郑玉波:
《公司法》,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