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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

  

  (二)利益紧缩与利益拓展的和谐


  

  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应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极易使部分人的利益产生紧缩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取消行政紧急处置权,因为它还肩负着维护国家生存与安全的使命。众所周知,宪法在肯定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承认这种权利有可能对公益产生不利,因此这两者之间隐藏着一个内在的紧张关系。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承认应急状态是一种可以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给予限制的法定状态。荷兰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对157个国家的宪法比较研究后发现,有11部宪法规定了在发生诸如战争、外国入侵等非常情况时可以背离宪法,有2部宪法规定了在国内发生了诸如破坏国家安全的活动、自然灾害、国内骚乱等情况下可以背离宪法,有42部宪法同时规定了这两种情况可以背离宪法。{1}可见,公民权利虽然是宪法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但是在公民权利与公益发生冲突时,公民权利的优先性必须让位于国家的至上性。因此,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首先是一种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为目的的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状态,在该状态下,如何促使国家尽快从突发应急情况中恢复正常秩序无疑是最高的公共利益,所有的公民个人利益都必须服从于该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公众群体,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各个社会成员享受。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最终仍将转化或还原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向个人利益的转化过程,最终使得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实现和拓展。因此,行政紧急处置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它所造成的个人利益的紧缩是不矛盾的,保护公共利益是为了更好地拓展个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紧缩和权利拓展的和谐是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第二个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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