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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三十年:历史、现状与应对

  

  再次,在“备案制与登记制并行的分类管理”体制下,总的趋势是依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类别,不同程度地降低登记门槛,以方便它们来华活动。与此同时,为避免它们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应加强它们来华活动之后的动态过程监管。这就要求强化民政部门的监管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应对登记门槛降低后可以预见的在华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急剧增多的局面。在这方面,吉林省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2009年,该省为加强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专门下发了《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下单独另设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最后,对于那些因明显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无法来华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不能只将它们置之国门之外后就视而不见。因为这些组织往往在国际社会拥有某种道德力量,为国际舆论所关注,诸如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它们在中国境外可以通过联结作用模式给中国造成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应对这些组织,我们应该注重培育与扶持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鼓励它们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它们的国际参与活动,更好地宣扬本国的价值观,抢占国际道德与舆论的制高点,以使中国在应对这些“反中国政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时能处于更为有利的道义地位。


【作者简介】
谢晓庆,单位为武汉大学。
【参考文献】{1}See John Clark, Democratizing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Kumarian Press, 1991, p.3.
{2}参见黄浩明主编:《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务和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参见徐莹:《当代国际政治中的非政府组织》,当代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4}参见徐传凯:《法团主义视角下的在华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国际狮子会为例》,暨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5}参见林德昌:《全球公民社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大陆发展的影响》,台湾《东吴政治学报》2010年第4期。
{6}参见黄浩明:《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的挑战与对策》,载孙永福主编:《中外民间组织交流与合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7}参见孙永福:《积极参与,扩大交流,加强合作》,载孙永福主编:《中外民间组织交流与合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页。
{8}前引{4},徐传凯文。
{9}See Deyong Yin, China''s Attitude toward Foreign NGOs, in Washington University 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 Vol.8, 2009, pp.520-521.
{10}参见杨青:《对在华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研究》,《新远见》2008年第5期;胡敏:《境外公益性民间组织在华发展状况调研报告》,清华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15页。
{11}前引{5},林德昌文。
{12}[澳]格兰德·拉斯勒特:《战略发展与未来计划—澳大利亚国际志愿者机构在中国》,载孙永福主编:《中外民间组织交流与合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13}参见赵黎青:《如何看待在中国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学习时报》2006年8月21日,第4版。
{14}参见王治业:《民间组织在扶贫领域中的作用》,载孙永福主编:《中外民间组织交流与合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15}参见吴玉章:《双重管理原则:原则、现状和完善》,载黄晓勇主编:《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9-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
{16}See Jillian S. Ashley and Pengyu He, Opening One Eye and Closing the Other: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Environment for “Grass-roots” NGOs in China Today, in 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6, 2008. p.73. Deyong Yin, China''s Attitude to-ward Foreign NGOs, in Washington University 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 Vol.8. 2009, p.524.
{17}See David Livdahl, Reg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the PRC, available at http://www.paulhastings.com/assets/publications/1259.pdf?wt.mc_ID=1259.pdf, visited on June 18,2011.
{18}参见汪挺:《中国将给国外NGO发“身份证”》,载http://www.loongzone.com/viewthread.php?tid=11724, 2011年7月30日。
{19}参见俞可平:《思想解放与政治进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17页;前引{5}林德昌文。
{20}See Jiang Ru, 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 The Interplay of State Controls, Agency Interests and NGO Strategies, Ph. D.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1999, pp.137-138.
{21}参见韩俊魁:《境外公益民间组织在中国发展现状及其困局的思考》,载陈金罗、刘培峰主编:《转型社会中的非营利组织监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257页。
{22}前引{19},俞可平书,第116-117页。
{23}参见金彪:《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的影响》,《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2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10年年度检查结果公告》,载http://www.chinanpo.gov. cn/web/showB ullteti n. do? id=49634&dicti on-id=2351,2011年7月10日。
{25}参见王名、贾西津:《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S1期。
{26}See Nich Young, Blurred Law May Be Better Than None, 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brief.asp, visited on June26,2011.
{27}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求是》2011年第9期。
{28}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兼论我国现行非政府组织法律的冲突与选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28页。
{29}前引{19},俞可平书,第139-141页。
{30}参见黄晓勇主编:《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9-20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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