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委员会设立后,越来越多的慈善信托的当事人选择向慈善委员会而不是向衡平法院提出请求,这对减少司法案件的积压具有重要意义。这也表明了慈善信托当事人对慈善委员会的信任,至少与司法程序相比是这样的。{12}
3.慈善委员会的困境
从1869年开始,慈善委员会对以发展教育为目的而设立的慈善组织的监管权就被分割出去了。在慈善委员会设立之初,发展教育为目的的慈善组织监管权属于慈善委员会所有。但是,当时该委员会无法承担起19世纪教育改革的重任。这是因为如果出现了没有受托人、校长或是学生的情况,那么,慈善委员会有变更慈善组织条款的权力。这是一种很极端的补救方法,对教育的改革本身没有什么好处。此外,慈善委员会也不能解决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或在广泛的教育背景之下满足学校管理和课程设置合理化的需要。{13}
因此,由上议院议员汤顿领导的汤顿委员会于19世纪60年代开始对学校进行调查后提出建议,将慈善委员会对发展教育的慈善组织的监管权分离出来,通过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该权力。上议院采纳了汤顿委员会的建议,颁布了《1869年受捐赠学校法》,规定对以发展教育为目的而设立的慈善组织由慈善学校委员会进行监管。该委员会对教育的监管权远远超过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包括改变捐赠目的、对教育机构进行合并等。{14}直到《1960年慈善法》颁布,该权力才重新回到慈善委员会的手中。
自19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的经济进入了漫长的萧条期。受到经济危机和欧美廉价商品的冲击,工业部门投资锐减,失业率上升。工人和普通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每况愈下。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福利国家的概念出现。慈善委员会也面临着发展困境。
19世纪末期,英国通过了《1888年地方政府法》以及《1894年乡村教区行政团体法》,这两部法律授权一些地方团体可以任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这些地方团体强调他们以最清楚的改革方式,并且有能力更好地管理慈善组织,这样必然使得慈善委员会的权力遭到破坏。不仅如此,郡议会也为慈善委员会带来了许多烦恼,他们试图掌握本区域内慈善组织运行的情况,要求慈善委员会对其区域内的慈善组织进行调查。然而,慈善委员会由于缺少作出这些努力的依据而对此无能为力。《1892年慈善组织(支出)调查法》颁布后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该法直接授权地方政府认为必要时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慈善组织进行调查,这种尝试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始而结束。{15}
这一时期,慈善委员会遭到越来越多的不满。19世纪末期,英国工人阶级觉醒,由于慈善委员会对教育改革不力而再次成为批判的对象;慈善委员会在从事某个活动时必须遵守复杂的程序而遭受批评;经过1832年国会的改革以及1835年《市政改革法》的颁布,地方政府的权力随之衰落,慈善委员会作为一家全国性的机构将自己的意愿随意强加于地方政府,并且对此全然不顾;慈善委员会因其模糊的政治地位作为一个“不受欢迎的”实体难以获得政治上的支持,因而无法有效开展自己的工作。从1884年开始,慈善委员会接受国会委派的专门委员会的多次调查。{16}
慈善委员会成立后,对数目繁多的慈善组织进行整顿的过程中也面临权力受限的问题,这主要反映在缺乏对每年收入超过50英镑的慈善组织发起主动调查的权力、缺少账目审核职能以及不能单方面对慈善组织进行重组等方面。这种局面直到《1960年慈善法》颁布之后才逐渐改观。
(三)慈善委员会权力的扩张
20世纪以来,在英国慈善组织法成文化的过程中,慈善委员会的权力也在逐步扩大。原本属于皇家检察总长的大部分权力被赋予慈善委员会,同时慈善委员会也肩负起了与英国高等法院在慈善组织监管方面相同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