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国际司法和准司法诉讼
目前,许多政府间机构建立了各种法律机制,允许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起人权方面的申诉。非政府组织也都援引了这些程序并提起了许多申诉,尤其是针对那些涉及大规模侵犯人权指控的申诉。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通常在搜集可靠情报、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方面比个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欧洲人权法院及美洲人权法院明确允许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能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案件,解释及适用公约,{23}帮助法庭处理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使法庭作出符合人权标准的裁决。另外,非政府组织还常利用杰出的外国律师或法官作为观察员,参加法院对受到政治罪名指控或以政治罪名受审的那些个人的审理,使被告人的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保障,防止某些滥用职权的现象出现。有些非政府组织还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开展重要的替代性调查,其结果可供政府间人权组织和国际法庭使用。{24}除以上之外,为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法律建议,告诉他们如何提出主张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诉讼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全球层面,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司法及准司法程序的程度没有区域层面发达。就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而言,人权非政府组织没有任何正式的参与权利。它们仅可向参与诉讼的当事国提供信息或作出建议。其书面文件有时也被当事国作为附件提交。在咨询程序中,国际法院可以决定从能够供给与咨询问题有关情报的国际团体处接受书面声明,或听取口头陈述。这里的“国际团体”应解释为包括非政府组织。实践中,国际法院曾在1950年关于西南非国际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作出过程中,允许国际人权联盟的介入。遗憾的是,国际人权联盟未能在法院院长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1971年,在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国际人权联盟请求参与程序,被国际法院拒绝了。但是,法院并没有否定其请求的合法性。{25}
(四)从事人权教育
非政府组织常通过各种各样的游说活动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如说服政府批准人权条约并使这些条约在国内得到适用,影响一国外交政策使该国对发生在其他国家内的具体侵犯人权行为采取行动等。{26}然而,受社会中某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束缚,非政府组织的游说活动并不总能取得预想的效果。这时非政府组织通过对人权观念的大量宣传,从而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进而创造出尊重人权的大环境。只有这样,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施压才有可能变得有效。{27}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权非政府组织都有着长期的出版计划。如人权观察与耶鲁大学出版社就订有出版协议。大部分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在其预算中专门拨出一部分款项用于出版书籍、小册子以及报告等。除此之外,他们还利用互联网发布人权信息。非政府组织通过这些人权教育活动以提高政策决策者及民众的觉悟,以为将来的游说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权教育活动必需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否则根本无法实施。
(五)参与发展项目
联合国人权中心每年的财政预算大约只占联合国总资源的1%,其工作人员只占联合国工作人员总数的0.175%。 {28}与此相比,一些大型的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财政来源及人员等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在落后贫困地区为当地民众提供充足的食物、衣服、居所等生活必需品,承担医疗护理、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服务。正是由于这些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努力,才使得纸面上的权利真正变成了现实中的权利。
三、人权非政府组织的问题及挑战
不可否认,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已成为整个国际人权工程的中坚力量。它们已经成为在人权领域发展有关规则及标准以及促使政府间国际组织人权实施机制得以建立并发挥有效作用的“引擎”。布雷特教授(Rachel Brett)甚至认为,如果没有非政府组织,整个联合国人权机制就会失效。{29}
但是,由于人权问题的敏感性,许多政府对于人权非政府组织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如在大多数人权机构中,人权非政府组织不仅没有投票权,而且不具有正式的回复权利,更不能参与辩论。1993年7月,在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人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及贡献虽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该文件同时强调:“真正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享有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国内法的保护。……非政府组织应可在国家法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框架内不受干涉地自由进行其人权活动。” {30}这里的“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实质上更多的是要求人权非政府组织在一国法律框架内活动。此外,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所取得的咨商地位也不断地受到政府的挑战。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号决议第36条b款规定,如果非政府组织明显滥用其咨商地位,针对联合国会员国,系统性地从事无确实证据的或带政治目的的与宪章宗旨不符的行为时,该组织的咨商地位或花名册地位应被中止三年或取消。该条款常被一些国家援引用来挑战某些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如1969年苏联发起了对国际人权联盟的猛烈攻击,将其描述为“可憎的组织,并与联合国的原则相违背”。200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又以25票赞成18票反对,中止了促进各洲和平协会三年咨商地位,原因是该组织批评古巴政府。{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