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主体将劳动争议区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参照劳动合同的性质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因个人争议一般都属于权利争议,对个人争议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而集体合同争议大都属于利益争议,对集体合同争议则应以调解、行政协调、谈判解决纠纷,对经过调解、协调、谈判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实行强制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如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企业职工整体下岗等问题,由于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涉及到政策的变化和各项制度改革等复杂的社会因素,人民法院难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处理,对此类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可以更好的发挥仲裁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灵活性,更有利于此类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解决。对小额纠纷,可以借鉴国外小额法庭或香港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做法,限定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纠纷强制仲裁,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对一些因工资、工时、安全生产条件等劳动基准引发的争议,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均属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事实也比较清楚,并不需要司法裁判权介入作出判断,具备快速处理的条件,由仲裁处理优势明显。


  

  其次,在适用“或裁或审”对劳动争议分类处理的同时,要对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重新改造,确立劳动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增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从制度上确保其独立公正裁决,成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信任的居中裁判机构。另外,建立“或裁或审”的处理机制还必须对劳动诉讼制度重新设计,借鉴德国和法国等先进国家的劳动诉讼制度经验,在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审判庭和劳动法庭等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有的人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合议庭,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成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配备专业人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逐步在全国推广。


  

  实行“或裁或审”分类处理制度,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方面的差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仅收取诉讼费10元,劳动仲裁则实行按实际请求金额收费,高于人民法院),短期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如果设计一个由低到高的阶梯式案件收费方法,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适当高于劳动仲裁,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诉讼,控制纠纷流向,就会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因此,从长远和全局出发,这种制度有利于理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的作用,从而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率,这应当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较为理想的选择。


  

  也有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现行的“一裁二审”处理机制虽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其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有其合理之处,而且已实行了多年,被社会公众熟悉和认可,如果重新设定,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配套,短期内无法见效,也可能会给基层劳动者的维权带来更多的障碍。因此,应当保留现有的制度架构,对其功能进行改造。首先,按照案件个别化的特点,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分流至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实行一裁终局。如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选择由劳动仲裁部门单独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基准性规定引发的纠纷,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事实清楚,劳动仲裁部门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当事人的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缩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规定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或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同时相应调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改为根据争议标的金额收费,并设定最低500元以上的收费限制,以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但对于符合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当事人,仍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同时,坚持注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大大提高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统一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指导性文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劳动纠纷案件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开设快速审理通道,及时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对欠薪逃匿现象的预防问题


  

  鉴于目前因欠薪逃匿引发的案件逐步增加,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制裁力度。从欠薪逃匿的成因看,社会诚信体系的欠缺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因此,建立欠薪保障机制、改进完善现有的规定是解决欠薪逃匿的主要工作。首先,在劳动仲裁阶段实行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赋予劳动者申请保全劳动债权的权利。在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的处理机制下,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置阶段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给一些用人单位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主早已逃匿,企业财产也已转移完毕,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因此,在现有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下,明确设置劳动仲裁的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同意并作出裁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措施。对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劳动者,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其次,建议政府各职能部门设立欠薪保障机制。如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实行工资支付担保或代理制度,设立用人单位预先交纳用工保险金制度,采取欠薪预警机制,建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和欠薪惩罚机制等等,着力防控欠薪现象。我国香港特区和深圳特区都已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江西省赣州市和九江市实行了民工工资发放代理制度,南昌市也已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渠道的有力结合,才能有效防止欠薪逃匿现象的发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