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如广东省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2003年深圳市8153件,广州市6282件,佛山市2554件,东莞市1397件,而该省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韶关市只有282件,梅州市也只有348件。2、案件类型主要为拖欠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如广州市法院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纠纷占55.4%,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占27.4%,社会保险费和福利待遇的纠纷占12.6%,宁波市两级法院2004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006件,其中拖欠工资的有532件,工伤赔偿的有445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136件。3、案件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矛盾尖锐,调解工作难做,上诉率偏高。从全国情况看,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案的标的额不过2万元,由于让步余地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导致纠纷难以调解。2004年全国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只有24.17%,广州市法院的调解率只占12.7%,远低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将近40%调解率的水平。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诉讼费一律50元),诉讼周期长,造成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部分劳动者反复上诉、申诉。据统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的上诉率大约在50%左右,广州市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176件,提起上诉的有2234件,上诉率达到70%,远远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不到20%的上诉比例。4、国有企业劳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目前,国有企业的劳资纠纷占全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福州市占40%,广州市占35%,争议的高发时段集中在国有企业改制、关闭或者破产之时。争议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年限计算、待岗职工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要求补办社会保险费、长期与企业不联系的职工被除名、回厂就业等问题。当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多发生在建筑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到2002年底又增长21%,上升到3365.6亿元。2003年底为3669.53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较为严重,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979.17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39.6%。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相当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各地政府拖欠工程款达660.75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目前农民工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其中建筑企业占拖欠案件的70%。据了解,2003年全国共清欠331亿农民工工资,由于部分工程款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质量纠纷、包工头携款潜逃等,2003年以前的拖欠尚有5.5亿元工资未能兑现。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行为不规范是导致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5、社会敏感性强,极易形成不稳定因素。由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转岗、下岗、经济补偿等问题往往具有整体性,而且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形成纠纷就具有群体性的特点,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监察力度不足,导致大量劳动争议涌入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突出,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占有绝对优势,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漠视劳动者权益。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健全完善的劳动规章,不遵守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的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劳资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甚至个别地方借口保护投资环境,默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违反劳动法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多数希望通过上访、围攻等过激行为解决矛盾。


  

  针对上述情况,一些地方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力量不足,使得一些用人单位违规经营生产而无人监管,甚至纵容个别用人单位整体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群体性纠纷升幅快,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


  

  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企业市场化改革和改制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实行减员增效,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导致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凸显。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发展,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面临下岗失业,双方利益发生冲突,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并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群体性劳动争议主要表现为因企业转制、改制、兼并、重组产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因劳务输出关系引发的纠纷等。具体讲,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起因有以下几方面:1、外部因素。(1)体制转轨,利益调整,造成部分职工利益受损,心理失衡;(2)少数企业改制、改组、兼并重组方案暗箱操作,政策失当,制度失范;(3)非公有制企业长期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健康得不到保障;(4)劳动争议的市场化调处体系尚未有效建立。2、内在因素。(1)部分职工的思想观念尚不适应转型期的市场化形势,缺乏有效合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由于疏导、调处机制未能建设到位,作用到位,一些职工的从众心理、利益共同因素,使劳动争议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3)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往的渐进性、单刀突进式,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改革项目的政策可能存有差异,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职工群众片面的相互攀比,引起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宣传解释、有效做好思想工作,片面攀比也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