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
韩延斌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全文】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所确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际,为更好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全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现将《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做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综述如下。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
(一)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成倍增加的特点。劳动争议一审案件从1995年1月至2007年9月共计1212778件,其中1995年至1999年五年间共受理248425件,2000年至2005年共受理723230件,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就1995年和2004年的情况比较,2004年收案164994件,比1995年的28285件多出136709件,翻两番之多,增长了485.33%。就近两年的情况看,200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比2003年上升19.76%,2005年收案122480件,2006年收案126047件,同比上升2.91%,2007年仅1-9月就收案115076件,同比上升15.7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在1995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72件,到2004年增加到3500件,增长50倍,成为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10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93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09件;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法院从1998年到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10倍,2003年受理群体性案件95起,涉案人员10850人,2004年受理群体性案件110起,涉案人员12310人。群体性纠纷主要是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导致的欠资、下岗纠纷。上海、福建、江苏、浙江等各地也均存在上述相同的情况。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拖欠、克扣工资纠纷;2、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3、开除、除名、辞退及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纠纷;4、工伤事故赔偿纠纷;5、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劳动争议案件社会敏感度高、政策性强的特点,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劳动法》,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要全面了解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始终强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自主权,支持其严明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同时也要依法制约用人单位滥用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维护稳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具体案件处理上,要求广大审判人员既要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又要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劳动就业现实条件等实际情况,加强调解工作,体现劳动争议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注重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统一认识,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损害劳动者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始终遵循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利益,注意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注重调解,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不断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意见,同时为加大对工作力度,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劳动纠纷案件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