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司法审判不是简单地数学公式的套用和演算,而是追寻正确的法律答案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构建的过程。法官要通过裁判表达价值立场,要拥有广阔的思想空间。法官有着独立的思考体系。他思考问题的方式、角度和深度都与其他职业的人不同。波斯纳说:“法官已经让很多人——包括他们自身——信服了:他们用深奥的材料和技巧无私地建造了一座不为任性、政治或无知玷污的教义大厦。”思考是一个缓慢而持久的过程。被积案和上访户纠缠的中国法官难得长久思考。他们关于法律的解读、阐释与适用常常遭到权力者和弱者不同形式的诘问。
法官被定位于操作者形象而非思考者形象,是有违司法本质的,因为法官的审判结论从根本上讲是缜密思考和娴熟运作的结果。审判的复杂性要求法官尽管避免采取闪电的方式结案。波斯纳对法官的“繁忙”颇有微词:“繁忙的法官只是想理智地并且合情合理地迅速决定此案。他没这个时间,没这种倾向,或没这种内省习惯,追问自己导致最后决定的那一系列判断的性质如何,即使他想到这个问题,他也许会意识到自己并不是每一步都遵循了司法决定的正统方法。”
在忙碌中回归角色常态
作为法律的守护神,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法官应当区别于上班打卡、没白没黑加班的疲于奔命公司职员。不是所有的职业都需要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的。法官同学者、教授、作家等角色一样,只有保持较大的个人自由度,才能获得超出世俗的眼光和见识。
法官应当过一种深居简出、洞若观火、苦思冥想、博览群书的生活。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是一次新的发现与创造,无法照搬照抄。法官学者化是确立法官知识精英地位的必由之路。法官虽然不以学术为业,但是,法官在法律帝国中离法学学术最近,他掌握着诸多法学院里学不到的知识。在欧美国家,着作等身的法官不在少数。由此可见,给法官以足够的闲暇时间读书学习,是十分必要的。一个风风火火、坐立不安的人是不适合做法官的。法官作为“正义的侍者”,必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若烹小鲜。任何轻率的决定、轻浮的结论,都与不肯花时间挖掘有关。博登海默说:“审判并不是一种毫无拘束的司法意志行为,而是一种要把判决立基于那些被认为是审判活动的合法工具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材料之上的有意识的努力。”
法官如何从过度的忙碌中回归角色常态,也应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转型社会矛盾冲突增多的趋势一时还难以扭转,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还需要加以时日,法官分类管理尚不精细,在这种现状下,如何让法官不忙,如何让法官诗意地栖居,确实是一个奢侈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