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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角色的理性思考

对法官角色的理性思考


丁国强


【关键词】法官角色;理性思考
【全文】
  

  司法审判是一个创造性工作。案件实质上就是困惑,包括当事人的困惑、法官的困惑,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困惑。判断是非曲直、实现纠纷解决的过程是消解种种困惑的过程。消解困惑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去理解案件事实,而且还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发现法律。考夫曼说:“法官是法律发现过程的一部分,他才真正使法律说话,他使得法律说出它具体的、与案件关联的意义,他使得法律产生革新的效力,他使得法律从抽象的僵硬中复活变成历史的存在。”


  

  法官需要充足的时间


  

  要想打消当事人的困惑,法官还要有足够的时间与当事人交谈,无论是庭前调解,庭审释明,还是判后答疑,都是不能忽略的。法官过于忙碌,就难以有很好的耐性去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从而导致涉诉信访增多。与其让信访人员去说完法官没有来得及说的话,还不如让法官与当事人把该说的话都说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其实就是法官主动上门与当事人说话。民众整体法律素质还不高的国情决定了法官不能少言寡语。在纠纷的解决上,法官的劳动和一位敢言善断的乡村长老没有多大区别。法官话语是一种富有权威的说服。


  

  当然,释疑解惑并不等于与慎言相对立。多说而不胡说,慢说而不急躁,会有助于增强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裁决。被一摞又一摞厚厚的卷宗所淹没的法官,往往是匆匆扑向下一个案件,而加快了语速和脚步,让当事人在法院里有一种被驱赶的感觉,这显然是对法官亲和力的一种损害。有人将法官比做医生,医生无论挂号的病人有多少,其诊断或手术都是谨慎而从容的,决不能人为地缩短时间。同样,法官的高效是建立在公正审判基础上的。过于匆忙,会造成法官的认识和判断上的不足。法官要想做到慧眼独具,必须要不紧不慢,按部就班。尽管法官在大多数时间里碰到的只是一般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毕竟是少数,但是,每一起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牵扯不同的人利益得失乃至命运。法官要象雕琢一件艺术品一样,将自己的知识、经验和裁判技巧倾注于个案的处理上。


  

  如果不给法官充足的时间,法官就很难摆脱相似案件的思维定势干扰,忽略了案件的细枝末节,使得审判成了批量制造式的工作,难以觅得智慧的火花和个性的光芒。中国古代法官之所以喜欢“各打五十大板”,就是因为法官不肯在听讼、推理与说理上下功夫,从而放弃了接近正义的努力,只能用这种不可理喻的方式来草草结束审判。司法程序是一个时间流程,既不能拖延,也不能随意跳过去。裁判结果需要一个自然成熟的过程,而不能竭泽而渔、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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