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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困境缘于立法滞后 政策开放需法律跟进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自古就有。改革开放后,在东南沿海地区一度活跃。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实践证明,新政策的推出,给民间借贷市场的勃兴注入了巨大动力。民间借贷走红网络经济就是一例典型,人人贷、拍拍贷、天天贷、乐贷、宜信、搜好贷、e借通、红岭创投、融资城等一批网络借贷平台的应运而生,使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快速完成交易。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也是一例典型。


  

  这些年来,民间借贷一改早期的无组织性、一次性和分散化特点,呈现出交易上的有组织性、连续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


  

  然而,2011年全国多地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令人记忆深刻。尤其是央视《新闻1+1》栏目曝光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其涉及人员之广、资金量之大着实让人触目惊心。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冲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政府的最终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实已无法回避。由政策驱动的民间借贷市场所表现出的这种非理性繁荣,无疑已向金融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法律规则的滞后与法律保护的乏力


  

  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这两类行为,是司法机关正确审判吴英一案的关键所在。


  

  该案所折射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民间借贷有无合法性边界,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有人说,民间金融的根本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与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说法值得我们深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完成了金融体系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商业化的蜕变,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却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从现有的法律规则看,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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