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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

  

  二、错误地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拒绝考察嫌疑人的意志因素,武断地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纪要》关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规定的第(1)项,实际上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然而,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等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理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指明知借款时没有归还能力。明知借款时没有归还能力,不等于明知还款期限到来时没有归还能力。对于还款期限到来时有没有归还能力,正常人根本无法提前确知。举一个极端例子,一个职业骗子,借钱时穷困潦倒,肯定还不了,但他可能得到富亲戚的帮助,他就可能是认识到还款期限到来时可能甚至很可能没有归还能力,而不是一定没有归还能力。因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等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另外,由于意志因素可以佐证和反证认识因素,考察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否构成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不能只考察认识因素,更重要的是考察意志因素,查明是否实施了《纪要》关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规定第(2)--(7)的行为、是否意图拒不归还。只有查明嫌疑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并且实施了《纪要》关于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规定第(2)--(7)的行为,才可以认定嫌疑人意图拒不归还,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就会陷入客观归罪。


  

  实践中,嫌疑人(如放高利贷者)在出现严重违约、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通过隐瞒真相或编造事实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就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错误的。其实,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仍有可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明知必然发生,仍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构成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没有判明。在这里关键要看他是否实施了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拒不归还)的行为:如果他把新借的钱主要用于放高利贷,可以推定其目的是用放高利贷所得的收入支付旧贷的本息,可以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他把新借的钱主要用于还旧贷,其目的是还债,主观方面是是为了还债而放任不能归还的结果发生,而不是意图非法占有,从而仍然属于间接故意情形。前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明知可能或一定不能归还,而且实施了《纪要》关于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2)--(7)的行为,经查明具有拒不归还的意志因素,才可以认定为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总之,错误地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等同于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必然拒绝考察嫌疑人的意志因素,并武断地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导致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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