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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的非司法解决:群体性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即使815人签名信中存在着上述的瑕疵,杨盛民等体制外村庄精英,作为村庄集体一员,他们的诉求代表了村民的利益,这一点不容置疑。村民们通过一元到百元不等的经济支持,借助参与上访、阻止施工的群体行动已经确认了村庄精英所具有的合法性。在艾山村案件中,法院的审查尽管也把重点放在了代表的适当性问题上,但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确保正义的更恰当的实现,不如说是借助法律的技术、话语和装置来把这个问题拒之门外。悖论恰恰在于,因为村民们认可了体制外村庄精英代表的实质合法性,所以我们的司法渠道不能承认他们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而这一悖论向我们深刻展示了中国行政诉讼的本质。


  

  三、群体性争议的问题化过程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艾山村群体事件的演变象一幕戏剧一样徐徐拉开。整个群体事件的演进可以清楚地看出村庄精英和政府的角力。村庄精英一方的优势在于他们诉求明确、意志坚决和行动一致,充分利用上访等渠道让政府意识到艾山村取土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艾山村政治精英们也面临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必然出现的搭便车、囚徒困境等行动困境的挑战。个人行动的理性并不一定能够带来集体行动的理性。[33]政府一方的优势在于他们具有大量可以支配的资源、人力和手段来对付这一事件。但政府的局限在于部门之间的协调欠缺、领导松散、部门利益带来政府意志混乱。在面对一个常规的公民的时候,政府效率低下、刻意拖延、人为障碍能把公民一直熬到放弃为止。[34]一旦政府面对的是一群有着坚定利益诉求的村庄精英群体,这一办法显然失去了效用。


  

  (一)阻止施工


  

  1999年12月11日,县黄河河务局和艾山村委会签订了《黄河防洪基建工程补偿协议》。依据协议,河务局向村委会每亩补偿三千元,补偿期为四年。村民们对补偿协议的不满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用地性质定性错误,村民们认为河务局的行为是征地,而不是临时用地使土行为。因为黄河河务局是从基本耕地中去土,所以不应当实行“临时用地补偿”;二是补偿金额过低;三是耕地补偿年限过短,村民们认为河务局已将耕地的耕作层破坏,用老河堤的胶泥块来填补,不可能在四年内恢复到原耕作状态。


  

  在张亮生等人的组织之下,村民们被发动起来,阻止施工。经过县、乡两级政府协调,2000年3月10日,河务局和村委会签订了《挖地补充协议》,每亩增加补偿费1000元。补充协议似乎证明了为权利而斗争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村民们受到了补充协议的有力鼓舞。当成功的可能性扩大和政府应对挑战的消息传开后,不仅活动积极分子,而且普通民众也开始考验社会控制的限度。此前的挑战和当权者的冲突,因为揭示了当局的弱点和挑战者的力量,甚至使得胆小的社会参与者被诱惑与挑战者一方结盟。这意味着先前的反抗者所创造的机遇为新的运动参加者提供了动机。有关斗争的形式得到试验和确认,各种消息开始传播开来,从而形成了抗争周期{9}(P.32-33)。


  

  艾山村部分村民仍不同意,继续到现场阻止施工,并于2000年4月14日到县土地管理局上访。县土地管理局认为未批先建不对,立即对河务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河务局停工。


  

  (二)围绕复工的斗争


  

  工期越来越紧,而工程进度缓慢,上级于2000年4月19日也发出了传真电报,[35]要求加快防洪应急度汛工程进度:“4月18日,我办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各标段进度普遍缓慢,尤其是第三标段的粘土截渗墙工程进度缓慢,直接影响了后续工程施工。目前,离汛期仅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大堤加高工程作为应急度汛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为此,要求各标段施工项目部,增加施工设备和施工力量,倒排工期赶进度,排除一切干扰,务必确保6月30日前完成全部主体工程。”


  

  无论是上级的急传电报,还是自身的专业判断,都让县河务局感到时间的紧迫和尽快解决取土纠纷的压力,艾山村的土场必须要复工。于是,我们看到了警力的第一次出场。2000年4月27日,县公安局长代表许县长并带领土管局孙局长、河务局刘局长和原黄屯乡长王成西、河务局派出所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向群众解释复工问题,并由土管局长宣布复工。复工后,村民继续阻止施工,围困工作人员,阻碍施工车辆。取土则是断断续续进行着。县河务局非常清楚,已经根本不可能利用艾山土场的粘土在工期内完成任务了,他们于5月18日决定另选他地。


  

  2000年5月30日,省局对防洪工程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特别指出,“对未开工或未完成工程量的项目,要抓紧做好迁占赔偿工作和围堰修筑,务必于6月5日开工;各有关市地局对于施工暂停的工程项目,要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对于施工进度缓慢的工程项目,要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而D县大堤加高项目赫然人列附于通知后面的“1999年汛后工程进展缓慢项目统计表”中。实际上,这一应在6月30日汛期来临之前完成的防洪主体工程直到7月20日才完成。[36]如果说,村民们阻止施工的抗争成功迫使河务局签下补充协议,提高了补偿金,而村民们反对复工的行为则保住了那些已经被征用,但还未来得及取土的土地。


  

  根据相关规定,河务局应该对取土地块进行复耕。村民们在反对复工胜利的鼓励下,对于河务局的复耕也采取了抵制行动,目的在于获得补偿款。一旦土地复耕完成,恢复原状之后,那么可能连最初协议中的补偿款都无法兑现。


  

  (三)反对复耕


  

  2001年5月15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县河务局在艾山村耕地中取土有关复耕等问题的处理决定》,村民拒绝执行,开始阻止复耕。


  

  我们黄河工程局是2001年3月8号进入艾山村西北角复耕工地,当天对道路和串堤沟的道路进行修理,施工车辆、翻斗车9辆,大型推土机1台,挖土机1台,3月9日开始施工。到了3月10日晚,艾山村的村民3人到施工工地强行停工,说是县里打官司。3月11日,县局刘宗即副局长等人给艾山村民协调,当天我们又干起了活,到3月12日下午艾山村民7人到工地又强行停工,他们说如果你不听话,就把你们的车开到我们艾山村里去。3月13日我们又拉土,到下午艾山村民大约有60 -70人到工地,给我施工人员大吵大闹,来的人多数是妇女和未成年人,他们是用三轮车和自行车来到工地。在县委和县局领导多次给艾村村民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工程局的施工车辆被迫于5月3日撤离施工现场。[37]


  

  阻止施工、反对复工、拒绝复耕,事件逐步升级,事态渐渐扩大,从合理诉求开始走向积极抗争。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利益诉求和法律权利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就需要运用各种策略、手段和技术促使政府重视、启动行政机器、进入行政流程。而上访无疑是这种问题化技术的一个重要手段。应星在对大河移民上访的研究中指出,农民在上访的过程中,综合运用“说”、“闹”、“缠”的技术,凸显其生存困境和不公遭遇,将其诉求建构成触及社会稳定的代表性问题从而迫使政府无法以传统的拖延、应付、敷衍的方式回避。[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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