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制度的推行可以倡导沉静的学术研究氛围与心态,逐渐压缩泡沫。与此相应,研究人员也应当坚持良好的学术研究态度,遵守良好的学术道德要求,去除浮躁的心态,面对真正的问题、思考真正的问题,并谋求解决之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加深实践关注程度、理论自觉,从而培养起一批真正懂得国际法、能够进行学理论说和实践操作的高端人才,[29]切实提高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整体水平。
四、结论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总体看来不过一百余年,真正发展不过三十余年。今天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与国际法研究比较成熟的英美诸国相比,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相比,差距都很大。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英语在国际社会的霸权地位使得华语国际法学者难于顺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由于图书资料的欠缺而形成的数字鸿沟阻碍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深入探索。但研究群体自身总体的学风浮躁是一个关键原因,很多研究者不能抱有学术真诚和敬业精神,浅尝辄止,导致了中国国际法研究总体不够坚实。另一个关键原因是国际法研究领域的制度缺陷,具体包括研究者和实践者之间的沟通严重不足,包括外交部、商务部等实践机构没有形成与学术圈密切联系的制度;学术界内部的评价体系也存在着制度性的误导,当前从官方或非官方所做的机构评价,到研究机构对研究者的评价,都仅仅考察表面的数字,而没有真正地把好质量关、注重出精品,这就很难让研究者形成精品意识。
为了提升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整体水平,一方面要在制度上不断改革,促进学术与实践的联系,提高研究人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界应当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研究在方法上、理论体系上的经验,进一步树立端正的学术态度、倡导沉静的学术氛围、建立健康的学术体制、坚持崇高的学术品位。通过不断的尝试,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深刻分析中国面对的国际法律问题,共同思考对全球风险社会进行全球治理的法律机制,以及中国面对不同时代背景、国际格局所确立的发展策略与法律路向,逐渐使中国国际法研究良性循环、稳步发展。如果中国国际法研究秉持中国的观念,关注中国问题,有中国立场,并在丰富的材料、扎实的功夫的基础上突破语言瓶颈,进行深度研究,从而逐渐形成中国的话语体系,那就不仅能展现中国学者的风貌,提出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国际法理论,而且能为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作者简介】
何志鹏,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本文分析一般仅针对大陆地区。但很多问题属台、港、澳所共有。一般认为,台湾地区国际法研究近年大幅衰退。
其中主要有:张文显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执笔人为何志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9+1)合作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 -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双犯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承担,执笔人为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李林主编:《中国法学30年(1978-200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法部分由刘楠来(国际公法)、沈涓、谢新胜(国际私法)、刘敬东(国际经济法)撰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舒扬主编:《中国法学3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还有《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的一系列专文。
例如,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30年:成就与经验》,《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何志鹏:《改革开放与中国国际法研究》,《回顾与展望—吉林大学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例如,孙世彦指出:“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践性或通常所谓的‘现实意义’,一直为学者和实践者所同时诟病。”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徐崇利认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与中国近百年来在国际关系中的历史与现状有关,受奴役和压迫的历史形成了“体系外国家”的心态以及国际法工具理性主义的观念,并由此导致了国际法理论的研究视野狭窄、研究立场偏向保守、理论短命、前瞻性缺位、普适性不足。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例如,关于中国发展/崛起的国际法问题、中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对“台独”主张在国际法层面的破解和批驳都是国家亟需的理论领域。在这方面,国内已经出版了一些专著和论文,包括朱文奇:《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国际法》,《法学家》2004年第6期;朱文奇:《国际法与中国的国际化》,《法学家》2008年第1期;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年4期;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中能归于中国国际法理论者不多);但是比起实践的需求,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杨泽伟评价,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侯放等的《新中国国际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努力对于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恐怖主义、惩治海盗、裁军、军控、条约、海洋法、环境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海事法、国际私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总结。
例如,杨泽伟认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于西方新兴的各种新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国际法于国际关系结合的方法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单一。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2008年第3期。
这种体例在西方国际法文章中比较通用。Cf. , e. g. , Bardo Fassbender, The Better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Europe''s Practiceand the United Nations, 1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84 (2004);Lori Fisler Damrosch, The `American'' and the `International'' i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0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 (2006);Adam Robers, The End of OccpationL Iraq2004, 54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7 (2005);Isabelle Van Damme, Eighth Annual WTO Conference: An Overview”,12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75 (2009).
主要考查国际法论文比较多的杂志,如《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笔者有一个印象深刻的经历,在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专家建议学生,不要有太多的注释。其理由可能是:如果注释太多就证明借鉴了别人的成果,创新性不强。但我的问题是:在没有充分借鉴前人成果的情况下,这种创新的“含金量”会有多大?会不会仅仅是低水平的重复劳动?所以,笔者仍然提倡广泛吸收和借鉴前人、他人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思考。
对于这一点,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处的秦晓程教授组织了较为周详的调查和研究,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年会上做了初步的报告。
总体上法学专业课课时较少,国际法课程在大多数学校的课时更少。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的一些僵化措施,很多对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关系甚少、甚至禁锢学生头脑的课程占据了大量的课时,挤占了专业课程的时数。
以对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为例,可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8-20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5页;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Malcolm Shaw,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68-87; Ian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6-12; Robert Jennings, 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 Group, 1992, pp. 25-31。
当然,二十年间也确有学者独立研究出版的质量上乘的教材,如白桂梅教授撰写的《国际法》、车丕照教授撰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要》、徐冬根教授撰写的《国际私法》等,从这些教材能看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努力和进步。
据云,1648年左右,来华的耶稣会士马丁·马提尼神甫(Martino Martini,即卫匡国,1614-1661)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亚雷兹(Suarez)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成中文,但迄今尚未得到中文材料的证实。又有人提出,在1663 -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交往中,荷兰人曾经说起国际法。另外,17世纪在中国的耶稣会士,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过清政府与俄国于1689年进行的尼布楚谈判,而在广东从事贸易的美国商人也曾经依据国际法的原则请求过清政府的保护。真正有意识地了解西方国际法从林则徐开始。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主持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Vattel)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 )著作中的片段内容。这是目前有明确中文史料记载的国际法进人中国的一次翻译活动。魏源把这些片段的译文保存在《海国图志》中。晚清国际法的系统输入,始于对惠顿(H. Wheaton)《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的翻译。译者是晚清来华的著名的新教传教士、美国人丁韪良(W. A. P. Martin, 1827-1916) 。 1862年着手翻译,1863年9月被介绍给中国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指派四名章京协助丁韪良对译稿进行润色。最终于1864年4月中旬完成了该书的翻译。该书对中国国际关系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该著作修订本在美国的传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后陆续翻译出版了《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文明国家的近代国际法》、《陆地战例新选》、《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邦交公法新论》、《公使指南》等著作;20世纪初又出版了《公法千章》、《公法新编》、《邦交提要》等以及大批日文国际法著作的中译本。
例如,外交部曾经与有关院校的专家就外交邮袋的尺寸问题、联合国讨论的一些事项进行研讨;商务部曾就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征求专家意见,但是这些都没有常态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一位长年居于海外的中国法理学者曾经说,中国学者研究哈特、德沃金、拉兹,甚至庞德所用的热情远远超过自己所处的环境和热情。实际上,中国传统上的和谐观念就能为法理学带来很多新的元素和重要的启示。只是中国学者自身缺乏意识。
参见袁济喜:“学术腐败与道德危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姚利民:“论学术腐败及其治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张国功:“出版界如何面对学术腐败—编辑群体的文化担当、职业规范与制度建设”,《出版广角》2002年第6期;骆品亮、陆毅:“学术腐败与学术激励”,《科研管理》2003年第4期;张建华:“学术腐败研究综述及经济学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版数基本上是10页左右,有些杂志甚至只有4版左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有时会刊发接近20版的论文,但超过20版的很少;《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有时会刊发30版以上的论文,这就已经十分可贵了。但是鉴于这样的论文被转载的几率会降低,而转载又是期刊评价的重要指标,所以一些杂志在这一方面也比较谨慎。
当前,教材立项大多在入口时进行把关,即对作者进行资质审查;而在过程和结果上缺乏监控,基本上是一本立项的教材写成什么样都得出版,导致一些编写人员在立项之前花大力气论证,立项之后应付了事。
肖永平建议,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应当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意识、侧重中国特色的研究内容、养成渗透型的研究路径、注意研究成果的多维度转化(参见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60年回顾与展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这些建议同样适用整个国际法研究。
与之相联系的是翻译的问题。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在现阶段对于增加国内学界的知识、开拓国内学界的视野、丰富国内学人的思想是很有帮助的。但是应当恪守学术道德、秉承学术良知,妥善地进行迻译。既不应当把外国学者的作品改头换面、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而沽名钓誉,也不应当在翻译外国的学术作品时强作解人、画蛇添足,或者随意删减、断章取义;更不应当以应付的态度翻译著述,轻则制造垃圾、靡费纸张;重则误导学人、贻害长久。在保证做到信、达的基础上力争向雅的方向发展,是国际法学著作中文翻译的基本标尺。
刘敬东:“中国学者应争得国际上的话语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9年5月26日第1版:如果中国学者的国际话语权越大,影响国际组织决策的力量就越大,中国政府话语权实现的机会也就越多,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诚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各类专家、学者层出不穷,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不乏真知灼见,其中的许多人也曾拥有过多次赴英语国家进修、深造的机会,但坦率地讲,对大多数中国学者而言,熟练地运用英语撰写文章、演讲的能力依然十分有限,这就造成许多国际问题专家仍习惯于国内著书立说,却始终走不出国门,变成了影响力仅限于国内的“国际问题专家”。……对国际学术界而言,却仍然听不到中国学者的声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尽快提高英文写作、演讲水平从而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已成为中国学术界当务之急,特别是那些从事国际政治问题、国际经济问题、国际法研究的学者应率先逾越这道门槛,积极地走出国门,广泛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在重要国际场合就重大国际问题发表中国学者的见解,真正融入重要国际组织各种改革方案的学术讨论、辩论之中,这是实现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话语权、决策权提升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和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英语运用能力问题看似是一个很小的语言问题,但实际却是关乎中国国际地位的大问题。
“教科书是任何一个学习者接触国际法的第一步,好的国际法教科书是培养出优秀国际法人才的最起码物质基础。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国际法教科书的水平,是反映这个国家国际法研究的总体水平的一个指标。”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例如,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萨缪尔森(后来与诺德豪斯合作)的《经济学》、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等。
L. Oppenheim, (Robert Jennings&Arthur Watts, 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Longman, 1992; 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7th ed.,2008; 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Routledge, 1997; 8th ed.,2009.此外,英语比较优秀的国际法教材还包括: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Law, 6th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L. Henkin, R. C. Pugh, 0. Schachter, and H. Smit,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West Publishing, 2001;A.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D. J. Harris, Cases and Materialon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Sweet&Maxwell, 2004;1. A. Shearer, Starke'' s International Law, 11th ed.,Butterworths, 1994; MarkW.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2003.
Lawrence Collins, Adrian Briggs, Jonathan Harris, J. D. Mclean, Campbell McLachlan, C. G. J. Morse, Dicey, Morris&Collins; TheConflict of Laws, 14th ed. with 1st supplement, Sweet&Maxwell, 2006.
John H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West Publishing Co.,1977(该书后来数次修订,现为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0. Sykes,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and Text, 4th ed.,Thomson West, 2002).
“只要存在对国际法学的这种感觉和热情,整个国际法学和每一个从事国际法学研究的人就会获得并保持恒久绵长的学术生命力。”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