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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国际法诸问题的研究应当突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门槛,在内部充分贯通,并与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等密切结合起来,还应当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横向联合。学科有分野,知识无界限。虽然国际法的范围之内有大量的分支和具体领域,但其精神实质(主体、客体、渊源、效力形式)有很多相通之处,既不应当也无必要为研究领域的问题进行过多的争论。与此同时,国际法的研究只有与国内法充分结合,才能够真正具有法律的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应注意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的视角充分结合。从学科关系上看,国际法学所关注的国际法律现象是整个国际关系的一部分,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是国际关系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的部分。所以二者在方法上、观点上应当有一种传递指导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长期被忽视了。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对于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的强调和合作可能的肯定使得国际法有可能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更大的作用;而建构主义对于国家社会化以及包括制度在内的文化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作用的强调则更突出了国际法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有可能改变边缘化的地位,国际关系领域也会有更多的支撑。当前,一些国内的国际法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联结的重要性,但是真正践行这种研究方法的成果还不多。[21]


  

  (三)主动跨越语言鸿沟,争取表达中国话语


  

  应更好地利用英语,通过熟练地使用英语来扩大中国国际法研究在全球国际法学界的影响。有的学者主张,中文也是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中国国际法研究应当有爱国精神,坚持用中文进行课堂教学、学术撰述和学术研讨。我对这一问题持保留态度。我承认,从进行研究的难易程度上讲,用母语进行研讨肯定更轻车熟路,但是,是不是用中文进行课程讲授、学术交流就是爱国,似乎值得深入思考。语言作为沟通、交流的工具,必须以能够传达信息、交流思想为目标,而不能以任何名义予以抵制。中文是联合国官方语言,但是并不是国际法实践的工作语言,也不是国际社会法学研讨的通行语言。很多国际组织的中文文件都是以英文为工作语言制定完成后翻译成中文的,这就说明了中文在国际法律实践中的地位。绝大多数国际法的学术研讨会都是用英文进行的,曾经在国际社会普遍应用的法语、西班牙语等,而今都失去了优势地位。而英语作为世界通行的国际法工作语言和国际法学交流语言,具有中文不能比拟的流通性。在各国学者不可能学习中文以了解中国学术的情况下,中国学者必须以开放的态度,让自己的学术研究走出去。当前,中国法学学者在国际学术界上的话语权比较缺乏,研究本身的不足是一个方面,语言的差距更是不容忽视。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近30年来的学术观点并非都不值一提,英美学者的学术观点也并非都有很强的独创性,但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受到的关注程度甚低,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作品的语言鸿沟。意图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活动中的对话能力和影响水平,就必须一方面在内容上锤炼学术、锻造精品;另一方面在形式上熟练掌握通行语言,保障信息和思想交流的畅通。这就意味着要在整体上提高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以求中国在国际社会的主动权更大;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的发言机会更多,观点更容易被采纳和接受。只有这样,中国学术的整体提升才有可能。因此,在中文没有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语言和学术语言之时,中国学者必须更好地把握作为广泛交流工具的英语,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学术界中去。由此言之,如果我们通过中文学习国际法,可能在掌握知识、从事学术思考时没有障碍,但是当我们把所学付诸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实践时,就容易因为语言转换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可避免的误差;在与更广阔的学界进行沟通时,也容易出现障碍。[22]所以,笔者同意一些国内学者已经提出的观点:通过学好、用好英语而增加中国外交界和学界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23]


  

  (四)高度重视教学环节,努力铸就高端教材


  

  高质量教材体系的形成是提升国际法研究水平的切入点。教材是一个学科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因为主要读者是教师和学生,所以承担着传道、解惑的职责。[24]从内容上看,教材应当是对既有的理论、实践进行萃取、融会和提升的产物,需要博采众长,如吐丝酿蜜,融会贯通后梳理出通说;从风格上看,教材应当深入浅出、平实温和;从质量上看,教材应当是高水平的着作;正是由于上面的几项要求,从作者的层面上看,教材应当由在某一领域有着全面了解、卓着学识、深厚素养的学者撰写,没有精熟的把握和通透的理解难以为之。通观中外成熟的教科书,[25]莫不如此。西方国际法教材也体现了同样的情况,《奥本海国际法》、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原着、马培德(Peter Malanczuk )修订的《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导论》、[26]《戴西与莫里斯论冲突法》、[27]杰克逊等的《国际关系的法律问题》[28]等都验证了这一论断。我国的国际法教科书必须在提升学者素养的基础上,要求编写者以踏实敬业的态度撰述体现国际法前沿和中国风貌的代表性教材。国家可以从制度层面予以支持,但这种支持必须建立在对教材质量高度负责的基础上,而绝不能像以往的国家规划教材那样,容忍低水平的重复,而无法对教材质量和效果做有效监督。


  

  (五)革新学术评价体制,逐渐打造学术队伍


  

  预期从深层次解决现存的问题,必须从人与规范的互构入手。也就是改变以前不良循环的结构,逐渐加入积极的元素,促进良性循环,确立研究人员与制度的良性互动。其中包括通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引和激励研究者注重质量、注重影响、切实提高研究水平;也包括通过研究者自身研究态度的端正、研究过程的严谨、研究成果的高质量,促进制度的科学合理转变。只有双向改进,才能共同发展,否则学术贡献率低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具体分析,值得改进的方面包括:


  

  1.学术评价制度的创新。当前主要的学术评价标准是以论文发表的杂志的“级别”或者着作出版社的“级别”作为尺度。这种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为杂志的级别与质量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出版社的级别与质量也存在着正比关系。但是,这种分析也不应当绝对。由于杂志版面受限、有些杂志和出版社存在着设租和寻租的现象,发表文章的质量需要一个更具专业性的审核体系。无论是教材、专着,还是报告、论文,都应当有独立的专业评审人员,对质量提出具有独立性的评审结果,由这一结果来决定研究成果水平。


  

  2.研究项目的跟踪监督。针对当前很多学者重立项、轻执行,甚至有很多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问题,有必要考虑对于各级科研项目进行监控调整,即更注重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而不仅仅是在立项时进行较为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项目成果的评审应当比立项评审更为严格和细致,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踏踏实实的研究,改变那种只注重争取项目、不注重切实研究的态度。相应地,有关部门在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的时候也更应当重视完成了什么项目,而不是在研究什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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