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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五)学术风气的总体浮躁


  

  国际法学术研究不踏实问题的出现与学者自身素养以及学术研究群体总体的浮躁气息有关。由于实践关怀的不足、学术评价体制的片面数字化,很多学者将数量要求转化为“短平快”的学术生产方式,缺乏学术真诚,追风之作、平庸之作、重复之作甚多,能够开风气之先,博采众长、成一家之言者甚少。所以,学术期刊上有不少论文都缺乏独立见解,原创成分较低。这些论文或者是西方学者观点的介绍,或者是西方学界热点的追踪,一些颇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也以发表“述评”式的论文为主流。虽然也有不少讨论中国问题的论文,但多为应景之作,平铺直叙,未能深入;所作分析大多非常浅表,缺乏鲜明的论断与深刻的洞见;提出的建议要么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要么大胆的假设完全没有小心的求证作为支撑。学术整体浮躁实际上是“行为体与规则之间的互构”的结果,由于不全面的规则的误导,由于研究评价指标向度单一,缺乏差别性和多元性,对学术健康发展牵引和激励的机制不足,导致学者急功近利,同时也导致出版社和期刊利用这种氛围寻租,总体上形成学术“大跃进”的状态,虽然数量众多,却缺乏具有思想深度的精品。另一方面,一些初有所成的学术人物出名之后社会事务繁多、心态浮躁,有一些学者“学而优则仕”,干脆抛弃本行,在有关部门做起官员,仕后不再学,甚至尽忘所学,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好学问、产出好的学术成果的几率无疑是不太大的。


  

  (六)资料成果的语言劣势


  

  英语霸权是百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于今愈烈。英语在20世纪上升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交流语言。在国际法院、WTO等机构,英语是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工作语言,中文则不具有工作语言的地位;虽然中文在联合国的大会等机构属于工作语言,但是其地位与俄语、阿拉伯语相近,相对边缘。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学术研究中英语的霸权地位,虽然不排除有很多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英语水平确实很高,在学术写作上应用自如;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在使用外语写作的时候远不如使用母语熟练、表达清晰流利。因此,很多中国学者在接触英语的第一手国际法资料时存在障碍,甚至误解(其实这一点不难理解,即使英语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的关系与普通话和四川话、广东话、闽南话的关系相似,很多英语学者还是需要依赖译本才能理解康德、卢梭等人的思想);有一些中文的学术着作很优秀,却没有机会进入到国际学术界的视野之中,无法使国外学者知悉、了解,更不必说引证了。所以,语言的差异既妨碍了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扩大中国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影响力。


  

  (七)国际参与的意识不足


  

  基于中国主流国际法研究对于实践的疏离,以及中国特色、中国立场的缺乏,我们既难于在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上占据一席之地,也难于在具有特殊性的实践问题上提出鲜明的论点,所以在西方国际法研究者面前,我们更多是做学生,缺乏积极交流的意识,也没有相互交流的资本。这种平等交流意识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国际法学的幼稚与不能独立,所以循环往复,中国国际法就一直无法与中国声音、中国话语、中国气魄、中国风范联系起来。


  

  三、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未来


  

  (一)密切关注实践前沿,突出彰显中国立场


  

  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必须聚焦真问题、新问题、活问题,特别是中国直面的问题,这才是国际法研究成长壮大的源头活水。


  

  1.拓展问题论域。如前所述,我国的国际法研究确实有了长足的进展,对于国际法很多前沿问题、主要问题都进行了介绍或探索,但是这一范围比起国际法本身的发展来说还是显得狭窄了一些,比起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需要而言也还是显得苍白了一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动向和讨论问题的前沿国内涉及的还很少。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生命在于关注和思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其价值则突出体现在解决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来的困惑。国际法学的理论研讨必须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趋向结合起来,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对国际社会的现状的理解和前景的构划,考虑中国在外交中接触到的问题。一国的国际法理论不应当是政策的解说和翻版,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则是不容否认、也不应忽视的。当前,由联合国所提倡的国际法治是理解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诸方面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对于理解和看待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对一切的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主张也是理解世界秩序的一个立足点。在这样一个立足点上,中国学者应当批判地认识西方国际法的理论,做到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可一味接受。应当认真审视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全面考虑中国的和平发展(以往的和平崛起),在批判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形成表达中国立场、具有中国色彩的概念、理论、学说。


  

  2.树立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自主性。中国在国际关系、国际法律框架中应当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以学界的自主性为先导。笔者认为,类似和谐世界这样的观念,如果深入挖掘的话,有大量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指引的问题可以做;如果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进行对比分析,与西方国际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等结合起来进行研讨,与国际法在领土、海洋、航空、外空、环境、经济、人道等领域的制度与实践有机融合,特别是与国际法治问题进行类比和参照,不仅能够整体促进国际法律文化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推进中国学者在世界上的影响。反之,如果学界以游戏的心态对待这样一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肯定不会流传下去,就如一个短命的政治运动一样,没有学术理念支撑的政治主张会转瞬即逝、烟消云散。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强势的政治力量相比,学术虽然柔弱,但生命相对久远。只有将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够起到双赢的作用:政治上的观念依学术上的建议而提出,具有更多的合理性;政治上的观念被学术界所深入论证,从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因而也就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学术界由于熟稔社会的总体方向、政治的主要问题而拥有更丰富的研讨课题和实践资料,由于为实践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而获得了更坚实的存在基础和更好的发展环境。这种良性互动与循环的实现需要知识界和政府部门的双向努力,而这种努力并无重大障碍,只要形成了互相沟通的意识,就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积极提升方法自觉,丰富相关学科知识


  

  国内很多学者的国际法研究限于对问题作笼统的介绍,或者在比较大的方面进行阐释。或者对国际的规范实践进行阐述,而后提出我国的对策。这种写作的套路并非绝不可取,但学术探讨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观点上都应当提倡百花齐放。与此同时,具有浓厚的判例法传统的英美诸国,其国际法着述均有判例、案例和事例作为佐证;即使没有此种传统的法德诸国,国际法的着述也不缺乏相关的实践内容。国际法于国内法最大的差异就是,绝不能单单考察规范,而必须看规范是如何运作的,因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国际法领域并非罕见。我国的国际法着述大多仅仅观察法律规范,用规范进行对比,这要显得薄弱得多。这些问题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得以解决。实际上,在新兴国际法的领域和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理论资源并不比国内的更为丰富,在国内外学者均可接触第一手资料(国际法规范,制定规范的背景文件,这些在很多国际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查阅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借鉴他人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独立思维,拿出具有原始性创新的观点来。当然,这一点要做好需要花大力气,但是投机取巧向来不会有坚实的成就,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希望就在于扎扎实实地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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