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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虽然在对法律性质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但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相互补充、彼此结合。具体地说,即是在明确把握现行的规范及其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一套建立好的价值体系进行分析,指出现有文本和实践的利弊,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方向与方式。这种研究方法可以称为“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翘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但就笔者所见的范围,这种新的研究方法不仅未成主流,而且采用者也为数寥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研究的方法层面,中国和西方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但是在这方面,中国学者的总体差距仍然存在。那就是在总体上实证主义的框架下没有遵守实证主义的同一律规范,有时会将实然和应然混淆。而西方学者的思维路线显得更清晰一些。与此同时,西方国际法研究者经常有一种理论自觉,即将一些问题抽象化、理论化,将现象通过理论框架表述出来,而中国国际法学界作为一个整体还没有形成这种理论自觉。


  

  2.在论着的形式上,笔者认为,实际上中西学者的研究各有短长。英美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在问题阐述的过程中虽然不乏具有启示性的分析和论断,但总体上显得比较杂芜和零乱,整体系统结构的逻辑感不强、不够明确。与此相对,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论文由于一般篇幅较短,反倒显得更为明晰和流畅。但是,在学术规范化方面,中国学者似乎还有距离。西方的国际法论文一般在结构上分为导论(引言)、主体、结论几个部分,在导论部分概述问题,在主体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有时也会提出解决的途径或者认识的方法,最后简短地总结。[8]这种方法虽然有套路之嫌,但确实符合思维的一般规律。中国国际法研究虽然各自有其结构的内在逻辑,却没有总体的共同章法。一方面当然可以说是百花齐放,但也令人疑惑学术规范尚未成熟。


  

  3.论证缺陷。就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学术规范而言,结构问题并不是关键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可以归结为论证不足。根据笔者的统计,《美国国际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排除篇幅较短的评论和书评,下同)平均每篇注释为160个左右;《哈佛国际法杂志》(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300个左右;《密歇根国际法杂志》( Michig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70个左右;《欧洲国际法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130个左右;《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Law Quarterly)上的论文平均每篇注释为120个左右。而笔者计算,2004 -2008年中国主要学术杂志[9]上的国际法论文引注平均为30个,其中到最少的只有两个注释。虽然注释多并不一定说明文章质量好,因为除了多读书,好文章还需要思想敏锐、见解独到、条理清晰;但是注释少却能说明多数论文底子薄。换言之,扎实而丰富的文献基础虽然不是优秀文章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10]中国学者的有些文章自说自话,做出的论断经常缺乏任何佑证,不仅表现出学者的研究作风比较草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一些中国学者阅读不足。读者有理由怀疑,在这一领域,有关学者先前已经进行了一些分析、解释和论断,而这位作者未能提及,是不是意味着这位作者没有接触到?如果不是,他/她有什么理由视而不见?如果观点与以往作者相同或相似,这种忽略会产生剽窃的嫌疑;如果与以往作者的不同,这种不同的理由、优长也没有充分的论证,让读者不能有充分的理解。总体上看,这种态度对于学术积累与进步的促动力量明显不足。


  

  应当看到,这种国际法学术研究成果中所存在的论证深度广度不足、使用第一手材料较少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笔者看到一些新近出版的年轻学者的着作(大多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引证翔实、论证比较严密;一些博士论文也在学术规范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研究深入细致。这充分证明,中国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是很有希望的。


  

  二、中国国际法研究缺陷的成因


  

  从表层上看,中国国际法存在着上述缺陷的原因包括对于基础教学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于教材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一些学者学术积累不足、视野不开阔、材料使用不充分;中国国际法资料长期匮乏等原因。从深层上看,上述问题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结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环节的导引不力


  

  一个学科的教学是其研究的基础,也是研究水平的集中表现。学生是研究者的储备人才,他们在教材中看到的格式是学习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未来研究的范本。因而,分析中国国际法学科的研究问题,有必要先从其教学的基本情况入手。[11]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国际法研究与国际法实践的疏离、是从教学环节开始的。我国很多法学课堂的教学模式仍然延续着以讲授和接受的填鸭式传统,讲授的内容也仍然是概念、特征、原则等条条框框。学生整个的学习过程接触案例、分析案例的机会不多,教科书上也很少有对于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有时甚至内容陈旧,跟不上国内、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教科书出版的数量和速度,这一点尤让人难以接受)。虽然也出版了一些国际法的案例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的地位仅仅是参考、补充,而非基本。再加上国际法的课时有限,[12]教师很可能不会介绍到相关的案例。这比起英美法教材大量地援引案例、课堂大量地分析案例有很大的差别。这种教学方式虽然具有体系化的优点,却很可能熄灭了学生对于国际法的兴趣,导致这些学生后来成为教师、研究者也重复着原来的模式。显然,此种不良循环阻碍了国际法研究与现实靠拢、与实践结合,未能良好推动法学人才素质、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二,学术规范的缺乏也是从教学阶段开始的。学术传统的欠缺和学术规范的训练在教学环节就体现出了不足。我国的大多数国际法教材在学术规范上与国外成熟的教科书差距很大。例如,针对同一问题的阐述,即使是国内较有影响的国际法教材,与英语国际法主流教材相对比,在文献和分析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3]


  

  西方教材在阐述一个问题的时候,会把该问题上的主要文献列举出来,在援引观点、援引案例的时候也会规范地进行注释。我国的国际法教材一般很少列举参考文献;援引观点也经常会遗忘注明出处;甚至有些不负责任的教材大段照搬他人论着而无任何说明,这种导向无疑会给学生带来不良影响。而且,近二十年来,中国经常出现质量不高、草草收场的国际法学教科书,有时整体缺乏协调统一、前后矛盾、参考文献拼凑;有时撰写者以一家之言阐释某一问题,甚至在教材中与某些论文的作者进行商榷或论战,这都有违教课书的通常规范。[14]待日后以这些教材为参照而培养出的学生成为教学者、研究者之时,也很难期望他们会形成良好的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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