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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人格—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

  

  2.行为的攻击性。如果说个体自我意识的反社会性是反社会人格的内在特征的话,那么,在其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所实施的攻击性行为,则是个体反社会人格的外在表现。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人的行为的攻击性与生俱来。奥地利着名动物学家、现代行为学的创始人康罗·洛伦兹认为:“攻击性没有传统精神分析心理学家所想的毁灭本质,而实在是与生俱来,为保存生命结构中不可少的部分。”{12}(P.55)按照进化论的观点,动物(包括人类)的攻击性行为的确具有原始的和本能的因素。至今,我们人类一些低层次的或简单的行为也还保留了本能的攻击性特征。例如有的人喜欢对动物施行不致命的虐待等等。但如果仅仅用“本能”或“与生俱来”来解释人类全部的攻击性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正义的或非正义的、合法的或非法的),显然是行不通的。这不仅违背了“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哲学命题,而且将成为人们施行非正义的和非法的攻击性行为的理论依据,其后果是灾难性的。虽然人的有些攻击性行为,本能与故意是相互起作用的,其发生机制非常复杂,典型的如性攻击行为,毫无疑问有本能因素,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行为人可以免受处罚。因此,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认为,在一些社会生物学家宣称人类有攻击性的本能时,批评者们论辩道,攻击性行为与和平行为一样,在其生物性基础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我们的行为既可以是攻击性的,也可以是和平的。是文化规则,而不是生物性本能,决定了我们的行为是攻击性的还是和平共处{13}(P.144)。


  

  3.类型的多样性。反社会人格虽然有着一般的共性表现,但又存在着个体表现的多样性。这就是反社会人格类型的多样性。这是由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差异性、复杂性和动态性所决定的。例如,有的个体在任何场合都会表现得很霸道、不合作、凶狠、自私等等反社会人格倾向,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或隐蔽性。如果抛开社会控制从社会动力学的角度来分析,可以这么说,正因为个体社会化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动态性,因此决定了个体人格的多样性,同样也决定了反社会人格类型的多样性。


  

  4.现实的危险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社会人格,将对现实的社会秩序和规范产生危险。这其中包括,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对社会里一些权力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的触犯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的犯罪问题,正是反社会人格对现实社会构成危险的最终表现—虽然,反社会人格决不是导致犯罪的惟一的决定因素。此外,更多的社会成员存在的或多或少的反社会人格特质,在一定条件下所实施的反社会行为,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同样对社会构成了有限度的危害,例如家庭冷暴力,传播消极的公共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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