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人格—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
张建秋
【摘要】虽然东西方文化以及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概念系统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决定了人们对人格存在不同的认识,但不管人格的概念、含义多么丰富复杂,人格问题多么抽象神秘,它都只能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宗教、法律、道德等范畴中进行考察。个体社会化过程形成的反社会人格,是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也是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内部原因。
【关键词】反社会人格;概念;形成与发展
【全文】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不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简单外化,而是犯罪者的人格基础与外部的犯罪情景(诱因、条件及机遇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事物运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两种实然状态的“契合”。其中,犯罪者的人格基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状态,也即是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科学认识犯罪者的人格基础,必将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犯罪现象,有助于犯罪人的矫正和回归。
一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面具(Persona)。面具在中国的词汇习惯中,与戏剧舞台上演员扮演的角色有关。“把人格说成是面具那样的东西,说明人格就是表现于外的、在公众场合上的自我”{1}(P.2)。但是,面具并不等同于人格。人格在哲学、法律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中都有广泛的使用。在这些不同的学科中,人格的概念都不尽相同。而且,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的人格一词,其含义与面具也已相去甚远。因此,人格一词无论作为学科概念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其含义十分丰富、复杂,甚至还让人有某种难以捉摸的神秘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2}(P.396)这应该是关于“人格”的最基本和一般的概念了。
综合哲学、心理学、伦理学、人类学等学科,人们对人格的认识大多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第一,人格是外部的自我与内部的自我的统一;第二,人格是由先天的遗传生理因素和后天的社会文化因素共同决定的统一体,因此,又是实际的行为模式和潜在的、可能的行为模式的统一体;人格是灵与肉的统一,是理性要素与非理性要素的统一;第三,人格是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体。综合上述人们关于人格的认识和把握,许多学者认为,在对人格所下的各种定义中,我国台湾心理学家杨国枢教授的概括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完整而确切的定义: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这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3}(P.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