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刑事程序中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二是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以刚性的约束力。从我国的规定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仅具有参考作用,是否采纳其意见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果对检察机关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则该制度将难以发挥更好的作用。今后,应当对如何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研究,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发挥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具体来说,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对检察机关在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这三种情形的监督意见赋予法律效力。日本对于检察审查员第二次的“应予起诉”的决议采取的是由法院指定律师提起公诉的做法,并且被指定的律师直到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才解除名义上的检察官之职务。我国之所以不能实行这一模式,主要原因是这一模式不符合我国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理念,再者,我国历史上也没有这样的司法传统。[13]


  

  三是必须认真对待外来制度本土化问题。前文分析了日本对于移植的外来法律制度未能实现本土化,主要原因在于日本推行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土壤其实是不够肥沃的,在这种情况下急于推行,肯定会招来反对。在法律传统方面,我国的情况其实和日本比较类似。相对于日本来说,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思维模式的影响更加深远,和西方法律思维、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别也更加明显。由此也启示我们,我国在建构国民参与制度尤其是人民陪审制度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公众法律意识等实际因素,切忌盲目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否则也有可能会遭遇与日本现在面临的同样的挫折。


  

  四是必须端正国民参与制度改革的动机。日本实施裁判员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等国民参与制度,虽然有着美好的设想,但是如上所述,其制度设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某种意义上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初衷即动机不纯,自然无法吸引民众的关注,激发国民参与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进行,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最近几年也在进行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譬如“司法为民”、“听民声、顺民意、察民情”等口号的提出,均体现了对国民参与司法的认同。但是,日本一系列国民参与制度的实施情况告诉我们,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影响甚大,在引进一项新的制度之前,一定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调研,认真分析改革可能带来的后果,确保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刑事审判的顺利、公正进行。另外,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应当以让制度更公正、更有效为首要目的,不能舍本求末,为了拉近法律与百姓的距离,而使刑事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日本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这也是我国在进行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