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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程序中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1)裁判员的选任范围。《裁判员法》规定裁判员从具有选举国会众议院议员资格的国民中以抽签的方式产生。[5]为了使抽选的裁判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辜负国民的期望,《裁判员法》对部分国民的选任资格予以排除。[6]


  

  2)免除裁判员义务的事由。除了规定裁判员的选任范围外,《裁判员法》还设计了三种免除裁判员义务的事由:一是禁止事由;二是辞任事由;三是回避事由。除有上述三种事由外,裁判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审理。


  

  3)裁判员的选任程序。该法对裁判员的选任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个步骤:由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抽选裁判员候选预定人,并制作名簿。第二个步骤:由法院抽选裁判员候选人,并制作名簿。第三个步骤:选任裁判员。


  

  4)裁判员的身份保障。按照《裁判员法》的规定,裁判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要求、一样的责任。有关裁判员的身份保障主要有:一是裁判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独立行使职权”;二是裁判员有权接受一定的差旅费、日津贴及住宿费,但不能领取休业补偿金等特别津贴;三是裁判员有出席审判案件的义务。但裁判员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该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审判的裁判员,可依法处以罚金。


  

  三、对日本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反思


  

  检察审查会制度和裁判员制度作为日本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两个重要制度,虽然被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的专家十分看好,但是,时至今日,国民仍不感兴趣。根据1999年司法改革审议会公开发表的《关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社会调查报告》,知道有这一制度的国民只占31%(1983年的调查占22%)。在选择国民担任检察审查会委员的调查中,国民对担任检察审查会委员的态度却十分暧昧。68%的被调查人持无所谓的态度,只有18%左右的被调查人想担当检察审查会委员。[7]对于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国民的认知度尚且如此,更不必说刚刚导入还未全面实施的裁判员制度了。2007年日本内阁府对国民认同裁判员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不想参与裁判员制度”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78%,“愿意参与”的人数仅占总人数的22% 。[8]


  

  虽然司法改革审议会将上述现状的原因归结为:国民对这些制度的理解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笔者认为,检察审查会制度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裁判员制度自设想提出以来至今已有6年,这些被司法审议委员看好的制度长时间得不到日本国民的认可,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应该有更深层次的原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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