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检察审查会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实践中检察审查会制度的运用率低,没有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检察民主化”。 2004年,日本颁布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对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增加了律师协助审查的规定;二是增加了二次审查;三是明确了二次审查后决议的强制力。
毋庸置疑,检察审查会制度经过修改后,更趋科学和合理,而且打破了日本在起诉方面的国家垄断主义的传统,使日本刑事诉讼体现了以国家追诉为主、兼采民众追诉的原则。
2.陪审制度
日本曾于1923年制定并颁布了《陪审法》,规定陪审制度只适用于刑事审判,而且对陪审案件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陪审分为法定陪审和请求陪审两种。死刑、无期徒刑或者禁锢罪的案件为法定陪审,但被告有权拒绝接受陪审。请求陪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或者禁锢的刑事案件;二是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三是基于被告人的请求。
对于陪审员的选定,日本《陪审法》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由国民所在的町、村、办事处公布有陪审员资格的国民名单。陪审员资格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①拥有日本国籍,年龄为30岁以上的男性;②在同一个町、村、办事处连续不间断居住满2年以上的;③连续不间断2年以上直接交纳国税3日元(旧时币制)以上的;④拥有读写能力的人。
其次,由地方法院的院长根据预测确定来年陪审案件数量,然后决定必要的陪审员的数量。陪审员的数量根据管辖区域内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町、村、办事处,由町、村、办事处的领导按照分配数从有陪审员资格的人中间以抽选的形式予以选出。选出后,制作陪审员候补者名单,报送地方法院院长。最后地方法院院长从各町、村、办事处送来的名单中又以抽选的形式,按每一件案件配备36名陪审员的比例选定陪审员。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根据《陪审法》的规定是没有工资的,但每天可以享受5日元(旧币制)的补助。
日本陪审制由于社会环境以及制度本身的原因,自开始以来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理的案件逐年减少,终于在1943年被法律宣布停止实施。
3.裁判员制度
2004年5月28日,日本公布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以下简称《裁判员法》),结束了长期以来由职业法官垄断审判的历史。此后,该法律又经过5次较大修改,于2006年12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最终修改稿。概观此部法律,它有如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