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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程序中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日本刑事程序中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徐莉


【摘要】国民参与司法是现代司法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社会和谐和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审查会制度和裁判员制度作为日本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两个最重要的制度,虽然被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的专家十分看好,但时至今日,国民仍不感兴趣。究其原因,除了国民理解和接受这一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外,维系这一制度的根基也值得反思。
【关键词】国民参与司法;检察审查会;裁判员制度;法意识;法律移植
【全文】
  

  一、前言


  

  国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世界各国在司法制度中大都设计了国民参与司法的制度,但因国情不同,各国实施的形式也不一样。过去,日本刑事审判中虽然有检查审查会制度和陪审制,但国民要求恢复英美法的陪审制或导入大陆法的参审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顺应民意,在向内阁提交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了“以国民为基础,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等,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感”,以此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之一,并决定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导入裁判员制度;赋予检察审查会决议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二、刑事程序中的国民参与司法制度


  

  1.检察审查会制度


  

  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检察审查会法》,创设了检察审查会制度。检察审查会一般是根据控告人、检举人或犯罪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于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处分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另外,它还可以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法化建议。[2]


  

  日本检察审查会成员从拥有众议员选举权的一般国民中抽选产生,检察审查会由11名成员构成,检察审查员的任期为半年。检察审查会审查的方式是从检察官提供的资料中寻找与申诉材料相关的证据,针对申诉材料中提出的疑问,分析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作出评议审查结果。审查决议有三种:不起诉正确、不起诉不正确、应当起诉。不过,这种决议至今仍未赋予其法律拘束力,检察官也没有按照决议书的意见履行起诉的义务。只有当检察长仔细审查决议书后,认为应该按照决议的意见处理案件时,才正式提起公诉。[3]检察审查会自1948年产生以来,已审查了15万余件案件。审议的结果大都维持了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决定,只有12.3%的案件认为“应当起诉”和“不起诉不当”。[4]检察审查会的决议经过检察长考虑后,实质上被接受的并不多,尽管已经突破了千件,但所占的比例仅为6.6%,而93.4%的检察审查决议都没有被采纳,仍然维持着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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