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化”不仅是一种实践,还是一种理念和思想。“教育法治化”首先是一种教育实践,要求教育的各个领域、各项教育事务都要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教育法治化即是通过对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和教育发展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教育秩序、达成教育目的的一个实践过程。”{7}“教育法治化”也是一种思想,在教育过程中努力追求和实现法治精神,因而它的内涵远比“依法治教”丰富,不仅包括制度的建构,还包括对制度建构的合法性及正当性的思考,不仅包括教育立法及依法行政的实践,还包括政府、社会及教育领域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与尊重的意识,以及严格执法、追究违法并让公民社会对国家及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阳光化”监督的精神,等等。反观中国教育的历史,“法治化”精神的缺失是一个显着的特点,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缺失又为教育不公、教育投入不足、教育评估走过场、教育质量下降提供了制度上的生存空间。
“教育法治化”将是未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促进力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前中国教育问题的集中爆发,是长年以来问题积累的结果。回顾30年来中国教育的发展,成就固然斐然,但问题也如成就一般明显。以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为例,教育部很早就要求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反对应试教育,但说归说做归做,很多地方的教育部门为了“抓工作”,还在不断组织学校参加各种名目的教学评比,更有地方的教育部门规定,如果“重点学校”评比不合格将撤销“重点学校”称号并减少教育拨款。[10]在俨然严抓教育质量的表象背后,作为教育不公现象之一的“重点学校”实际上成了一些地方产生教育政绩的重要“抓手”,教育经费的分配遵循的并非公平原则而是“重点学校”重点保障的做法。可以大胆地预测,如果不以法治化的思维来解决教育督导、评估以及经费拨付等领域和事项的问题,应试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老问题还将长期存在。
在“纲要”文本中,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有三个,第一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第二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第三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三方面作为教育的指导思想是由中国特色所决定的,主要在于保证教育的政治正确性。但在强调上述政治性指导思想之后,“纲要”还应将“教育法治化”也作为规划的法律性指导思想。在“纲要”文本的指导思想中,“依法治教”有所提及,只不过放在了上述第三方面的指导原则中,且不说“依法治教”本身是一种不准确、不成熟的表述,就从文本意思来看,“依法治教”实际上并非一项指导思想,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一个要素而已。作为一个法治时代制定的面向未来的教育规划,如果有意无意地缺失“教育法治化”这一指导思想,殊为遗憾。
从世界范围看,法治化也是促成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美国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强国,其高等教育的形成、发展、强盛无不渗透着一种法治化的力量,“从某种角度而言,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对美国高等教育所起的作用,已远不只是一种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更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推进和引导。”{11}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尽管在现实生活的很多情景和场域,法治还经常流于口号或形式,但不可否认,法治已成为当前和未来的治国指导思想。教育作为社会的子系统,除了必须遵循教育本身的原则和规律之外,也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和规律,如同国家将法治确定为治国方略一样,教育也要将“教育法治化”提升为指导思想之一,让法治的精神引领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